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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便捷地获取我州旅游业发展、信息化建设、旅游业发展相关政策、法规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结合文旅工作实际,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特编制《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文化和旅游行业的政策法规;

2.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领导简历、人事任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

3.可公开的非涉密文件;

4.文化和旅游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5.文化和旅游经济统计分析;

6.预算决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9.行政许可及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机构联络,以及申请行政许可及服务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审批结果;

10.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及结果;

11.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方式 

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将主要通过局网站公开,同时在新媒体平台“临夏文旅”微信公众平台、抖音号等进行公开。 (具体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三)公开时限 

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予以受理;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将对收到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办公地址:新华街综合办公楼5楼503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的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6191 

传真号码:0930—6226191 

通信地址:新华街综合办公楼5楼503室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地址:3527532235@qq.com  

微信公众号(抖音):临夏文旅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网址:wglj.linxia.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审查

收到《申请表》后,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科技信息科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转办

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节会宣传科不能直接回复的,应根据职责分工,提出转办意见,分送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办理的,应明确主办科室、单位。

5.答复

承办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的成本费。 

6.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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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我部制定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4年4月30日   
  抄送:文化和旅游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业管理社会组织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细则
    
  为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标准均指文化和旅游领域相关标准。

  

第一章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一条 国家标准立项工作采取随时申报、分批下达计划的方式,根据国家标准管理相关规定、年度立项指南执行。
  行业标准立项工作采取集中申报和评审、分批下达计划的方式,根据行业标准管理相关规定、年度立项指南要求执行。对业务工作急需等确有必要的项目可以视情况增补计划。
  第二条 申报单位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所属专业领域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申报单位将相关材料提交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技教育司”)。
  存在逾期未完成项目的申报单位、技术委员会应当尽快完成已下达计划,减少新项目申报。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后,组织专家对通过初核的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协调性等方面的评审。国家标准项目由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表决,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行业标准项目由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
  第四条 对于通过表决的国家标准项目、通过立项评审的行业标准项目,技术委员会向科技教育司报送公文、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或行业标准立项建议汇总表、国家标准全体委员表决结果或行业标准立项评审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国家标准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科技教育司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开展国家标准形式审查、行业标准综合评审,并征求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以下简称“相关司局”)和单位意见,取得是否同意立项的明确意见。
  第六条 科技教育司按程序将同意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提交国家标准委;将批准立项的行业标准项目予以编号,下达行业标准计划,与起草单位和技术委员会签订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给予起草单位适当经费支持。行业标准经费管理参照《文化和旅游部机关委托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计划下达后,如需进行以下方面的调整,涉及国家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应当经科技教育司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委批准;涉及行业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应当报科技教育司批准:
  (一)项目名称、范围调整。
  (二)项目归口技术委员会调整。
  (三)项目延期。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提前30日申请延期,推荐性标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强制性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四)行业标准项目牵头起草单位调整。
  (五)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第八条 计划下达后,如需进行以下方面的调整,技术委员会应当向科技教育司提交备案说明:
  (一)行业标准项目参与起草单位调整。
  (二)行业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名称变更。
  第九条 对于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国家标准计划由国家标准委终止;行业标准计划由科技教育司终止。
  第十条 标准起草应当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组,开展调研、论证(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具体工作。参与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关领域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应当广泛征求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包括定向征求和公开征求。对业务相关或重大利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技术委员会、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向征求意见。技术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对外通报按《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并充分吸纳,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不采纳的意见给出明确、充分的理由。标准起草工作组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技术委员会。
  意见汇总处理后标准文本技术内容变化较大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对所属专业领域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项目,科技教育司委托其他技术委员会或成立审查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审查。国家标准项目的技术审查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行业标准项目的技术审查按照本文件第十九条执行。
  通过技术审查的,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完成修改,并填写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原则通过技术审查的,起草工作组完成修改后,由技术委员会向审查专家以书面形式确认修改情况。
  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审查意见在6个月内完成修改,由技术委员会重新开展技术审查;或者根据审查意见,结合技术发展实际情况,提交书面申请调整或终止计划,由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对项目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由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对项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技术委员会向科技教育司提交报批材料,包括:技术委员会公文、项目汇总表、标准申报单、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各阶段意见汇总处理表、表决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科技教育司组织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向相关司局和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复核或征求意见情况,将需要调整的项目退回技术委员会和起草工作组限期完成修改,或者按程序对计划进行调整、终止。
  第十七条 科技教育司审核后,按程序将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提交国家标准委;对行业标准进行编号,以文化和旅游部公告形式发布。行业标准编号示例:
  (一)WH/T ×××-××××(文化行业标准)。
  (二)LB/T ×××-××××(旅游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科技教育司委托出版机构完成行业标准出版,并向国家标准委备案。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立项评审会议或技术审查会议应当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评审或审查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专家名单、具体意见、总体结论等。如需投票,应当由参会专家的2/3以上赞成,方为通过,有关情况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参会专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人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参会专家人数的1/2。
  (二)具有广泛代表性,从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中产生。
  (三)在相关领域有多年工作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标准牵头申报单位相关人员、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与同一标准的评审或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复审、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后,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复审建议,一般不超过5年。技术委员会从标准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协调性、标准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估,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的复审结论建议,将复审工作情况报告、复审结论建议汇总表和相关标准的复审工作表等材料报送科技教育司。
  第二十二条 科技教育司对复审结论建议进行复核、征求相关司局意见,按程序将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提交国家标准委,以文化和旅游部公告形式发布行业标准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执行。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在公告废止前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告中明确废止过渡期。
  第二十三条 标准的修改单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国家标准修改单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执行。行业标准修改单管理的程序如下:
  (一)相关单位起草行业标准修改单,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将行业标准修改单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相关材料提交归口的技术委员会审查。
  (二)技术委员会组织召开审查会,对提交材料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及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形成报批材料报送科技教育司,包括:技术委员会公文、行业标准修改单申报单、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意见汇总处理表等。
  (三)科技教育司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征求相关司局和单位意见,按程序编号发布。
  对于时效性要求较强,且技术内容变化不大、对原标准实施不形成实质性影响的行业标准修改单,可以省略征求意见环节,报批材料减少相应的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四条 新标准实施后,被代替的标准同时废止。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以文化和旅游部公告形式废止。

 

第三章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时向科技教育司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团体标准工作联络机制,组织交流培训,开展团体标准工作情况调研分析。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对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业管理社会组织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上述社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加强与文化和旅游部业务相关司局的协调沟通,确保标准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和业务管理需要;标准发布后及时向科技教育司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章 标准国际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国际化工作,按照《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以及我国参加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标准化活动相关规定等执行。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参加文化和旅游领域国际标准化相关会议或活动,应当符合外事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人员组织管理,做好预案,并及时向科技教育司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际标准组织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或国内对口组及下设有关组别、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和行业管理社会组织,在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或文稿提案前,应当征求科技教育司意见。
  第三十二条 在研究、翻译、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有关规定。

 

第五章 标准的宣传、实施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文化和旅游部门户网站公开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技术委员会、社会团体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标准宣传,有针对性地进行标准解读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标准发布后实施前,可以选择执行原标准或者新标准。
  第三十六条 提倡法规引用标准、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当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
  第三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本行业标准化试点工作,推荐申报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提升企事业单位、相关社会组织实施标准的能力,对标准化工作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和交流。

 

第六章 技术委员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管理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分专业领域设置,其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规范使用印章,不得将业务专用章用于标准化工作以外业务。不得开展标准有偿署名、竞价排名。不得以技术委员会名义举办展会、论坛、评比达标、等级评定等活动。
  第四十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科技教育司和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委员会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的,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情况应当及时向科技教育司报告:
  (一)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发生影响秘书处运行的重大调整。
  (二)以技术委员会名义开展或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
  (三)技术委员会标准管理范围内的标准体系调整。
  (四)其他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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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24年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贯彻落实<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2024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满足甘肃省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对标准的实际需要,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4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甘市监发〔2024〕64号)和《甘肃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甘文旅厅字〔2021〕72号)精神,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面向全省公开征集2024年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条件

聚焦服务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满足甘肃省文化和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需求,突出地区和行业特色,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注重申报项目的前期预研以及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技术研究、试验验证和效益评估等工作。

二、征集重点 

(一)完善甘肃省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引领文化和旅游领域产业发展的标准。

(二)促进旅游消费扩容升级、增强消费信心的标准。

(三)推动文化和旅游与新技术融合、服务文化和旅游行业产业升级的标准。

(四)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公共文化设施服务、公共阅读、文物保护、古籍保护与推广、文化鉴赏、文博服务、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的标准。

三、申报方式及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并提供标准草案(草案格式要符合GB/T1.1-2020的规定,要素齐全、内容明确、撰写规范)及与申报项目有关的专利、科研项目支撑等材料。

(二)申报材料请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扫描成PDF版,于2024年4月20日前发送至甘肃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邮箱:gswlbwh@163.com。

(三)甘肃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遴选,并报送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择优委托开展标准制修订项目。

四、联系方式

(一)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信息处           

联系人:孔贵平 0931-8411250

(二)甘肃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李彩虹 13929456492

    李春春 18909421717、0931-5161523

附件: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点击下载)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4月1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9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培育旅游业创新发展新动能,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主动顺应居民旅游消费多元化升级趋势,创新消费场景,努力加大优质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新培育一批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休闲街区,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和活力,争取全省旅游人数和旅游综合收入年均增长分别保持在25%和30%以上,发挥旅游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丰富旅游产品供给和服务。

1.打造文旅融合精品工程。打造世界石窟长廊、千里河西走廊等文旅品牌。开发锦绣黄河之旅、壮美长城之旅等精品旅游线路,建设沙漠戈壁挑战、健康养生福地等。培育旅游体验基地和非遗研学基地。加快博物馆、美术馆创建3A级旅游景区步伐,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新空间建设。在旅游城市、A级景区等创新植入文化符号,打造一批特色旅游目的地。(省文旅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文物局、甘肃文旅集团、省公航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培育旅游休闲度假产品。打造中医药养生、温泉沙疗等康养旅游示范基地,构建文旅康养“千亿级产业链”。开展文旅产业赋能城市更新行动,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存量空间发展文旅产业。打造城市书房、创意市集等休闲新空间,打造一批“读者小站·行者空间”等文化空间。打造吃陇菜、购陇礼等甘肃“网红套餐”。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试点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省文旅厅、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甘肃文旅集团、读者出版集团、省公航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体育旅游品牌创建行动。开发低空旅游产品,打造“空中游丝路”品牌。举办特色体育赛事活动,提升体育活动水平。支持开展一批“国球进社区”“国球进公园”项目,开展运动健身休闲等新型消费活动,建设一批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等。推动冬春季冰雪运动等全产业链发展。(省体育局、省文旅厅、甘肃文旅集团、省公航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创建文旅振兴乡村样板村、精品等级民宿等,打造“陇上乡遇”乡村旅游品牌。依托全省“5155”乡村建设示范行动、“和美乡村”创建行动,优化乡村旅游风景道、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开发“乡村四时好风光”线路产品,开展游购乡村等系列活动。(省文旅厅、省农业农村厅、甘肃文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发地域特色生态旅游。开发森林康养、生态观光等旅游产品。重点建设甘南洛克之路、祁连山风景道以及黄河风情线,打造一批生态旅游线路。大力发展长城游、航天游等主题旅游,打造一批自然之旅、文化之旅产品。推进休闲健康步道建设,完善生态旅游基础设施。(省文旅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甘肃文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旅游演艺精品推广。支持各市州、4A级以上旅游景区,在旅游旺季推出常态化特色实景演出或文艺演出。支持重点旅游城市创排沉浸式情境演艺剧目。常态化开展“春绿陇原”文艺惠民演出,推动各级文艺院团开展进社区、进乡村等演出活动,优化商业演出审批流程。(省文旅厅负责)

7.发展文旅数字化服务新业态。打造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体验新样板,大力培育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优化“一部手机游甘肃”平台功能,提升智慧化服务水平。打通传统文化新媒体传播渠道,鼓励文博场馆开发云展览、数字艺术等新业态。挖掘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开发民族特色数字文化产品。(省工信厅、省文旅厅、甘肃文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8.打造夜间文旅体验新场景。推动敦煌夜市、嘉峪关·关城里景区等重点夜间文旅消费街区创新发展,力争培育10个以上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支持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夜间开放,打造夜间消费产品,催生时尚文化新业态。(省文旅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快旅游产品创新研发。推出一批特色文创产品,推动甘肃各类特色商品向旅游商品转化,培育消费热点。编制全省旅游商品指南名录,大力开展招商活动,并对获奖单位予以奖励。充分利用景区、交通枢纽等场所,建立完善旅游商品销售网络。(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甘肃文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服务功能。争取尽快建成“丝绸之路”“西部陆海”“甘青宁”3条交通主廊道,支持省内支线串飞。加快实施“四个层次路网”建设,实现大景区和5A级景区通高速、4A级景区通二级及以上公路、3A级景区通三级及以上公路,其他景区和乡村旅游景点通硬化路的景区外部交通网络。实施高速公路“开口子”拓展工程,加快景区内骑行专线、登山步道以及索道缆车等设施建设。推动将旅游城市纳入“干支通、全网联”航空运输服务网络,优化旅游客运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公航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激发旅游消费活力。

11.优化消费惠民政策措施。修订完善《“引客入甘”补贴实施办法》,适当扩大奖补标准和范围。鼓励各地根据市场需求,创新推出甘肃旅游套票、年票等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开展文化旅游消费季、消费月活动。(省文旅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建立健全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规范旅游经营服务行为,提升旅游经营企业服务水平。健全完善跨部门旅游市场举报投诉、服务质量监督和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开展市场整治,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等顽疾。优化旅游交通管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满足游客出行需求。(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动跨省旅游合作联动。重点培育大敦煌文化旅游经济区、中国黄河之都文旅产业集聚区、始祖文化旅游经济区等,打造丝绸之路黄金段文化旅游示范带、黄河文化旅游示范带、长城文化旅游示范带、红色文化旅游示范带。推动丝绸之路旅游推广联盟等抱团发展。策划举办四省十二区域文化旅游联盟大会、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峰论坛等活动。(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打造文旅营销推广新模式。高质量办好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等重大节会,大力推介华人寻根圣地等旅游产品。利用新媒体平台持续做好文旅内容展示传播,开展甘肃文旅网络系列推介活动。(省文旅厅、省政府外事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入境旅游服务质量。

15.加大入境旅游宣传推广。优化入境旅游产品和线路,打造游客来甘“必购品”和对外交流“必需品”。运维甘肃文旅海外账号,组建融媒体矩阵,加强海外市场宣传推广和精准营销。参与“欢乐春节”等国家重大对外文旅交流活动,在西班牙等国举办以敦煌文化展示为主的甘肃文旅交流项目。开展入境游旅行商伙伴行动,为国外从事来华旅游业务人员提供课程培训和旅游信息服务。(省文旅厅、省政府外事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提升入境旅游交通便利性。增加与入境旅游主要客源国、周边国家的航线,加强航旅产品和线路培育。(甘肃民航机场集团、省文旅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提供优质入境旅游服务。提升外籍游客和港澳台居民持有效证件预订景区门票、购买车(船)票、在宾馆办理住宿登记的便利化水平。完善景区、机场、车站、酒店、购物商店等场所的多语种标识及导览设施。提高入境游客使用境外银行卡及各类电子支付方式便捷程度以及外币兑换便利性。(省文旅厅、省商务厅、甘肃民航机场集团、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优化离境退税服务。在敦煌等国际口岸城市设立离境退税窗口,建设敦煌免税购物综合体,放宽免税购物次数和额度,鼓励引导更多商户成为退税商店,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免税店,进一步丰富退税商店的商品种类,扩大文化旅游购物消费。(甘肃民航机场集团、省税务局、兰州海关、省文旅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搭建旅游贸易合作服务平台。支持省内文化和旅游企业参加各类文化和旅游展会,推动甘肃文化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以兰州、敦煌为重点,探索培育一批省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基地,扶持甘肃省重点文化出口企业、项目名录和产品数据库建设,为境外文化和旅游企业来甘投资合作提供服务保障。(省文旅厅、省商务厅、兰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旅游行业服务质效。

20.加大优惠政策惠企力度。开展使用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工作,减轻旅行社企业经营压力。以企业服务月、入企调研服务等方式,推出系列服务活动和惠企举措。坚持同等质量标准,依法支持旅游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住宿、会议、活动等项目。落实《甘肃省旅游条例》,推进旅行社企业、星级饭店、旅游客运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省文旅厅负责)

21.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加强导游、讲解员职业技能培训,持续举办全省导游员服务技能大赛。推进导游资格证书电子化改革,优化导游证申领、更换流程。(省文旅厅负责)

22.完善信用体系保障旅游服务质量。建立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法认定失信主体并实施信用惩戒。建设文化和旅游领域诚信体系,不断完善文旅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进信用品牌建设,优化信用消费环境。(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省文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开展工作调度和研究会商,推动解决促进文旅消费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加强跨部门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管,强化政策协同、配套协作,加快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优化政策保障。用足用好全省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推动文化旅游资源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将旅游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推动盘活存量土地,优先统筹保障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用地需求。推动文化和旅游、统计、出入境等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

(三)壮大人才队伍。大力培养引进文旅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积极扶持文旅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深入实施文旅“英才计划”,依托高校为文旅创新发展提供专业人才支撑。加强对文旅从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积极扶持文旅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壮大文旅人才队伍。

(四)强化安全监管。结合行业特点开展行业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安全培训、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和应急演练,强化事故灾害防范应对措施,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强督促落实。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和配套政策,并督导落实。各地区要压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原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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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2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9月27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丰富优质旅游供给,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发挥旅游业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大优质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

(一)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引导戏剧节、音乐节、艺术节、动漫节、演唱会、艺术展览、文旅展会等业态健康发展,丰富“音乐+旅游”、“演出+旅游”、“展览+旅游”、“赛事+旅游”等业态。开展中国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和“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文化主题旅游推广活动。有序发展红色旅游,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典型示范。

(二)实施美好生活度假休闲工程。开展文旅产业赋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推动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加强绿道、骑行道、郊野公园、停车设施等微循环休闲设施建设,合理布局自驾车旅居车停车场等服务设施。

(三)实施体育旅游精品示范工程。推动体育赛事和旅游活动一体谋划、一体开展,结合重大、特色赛事,培育“跟着赛事去旅行”品牌项目,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体育旅游精品线路、赛事和基地。发展冰雪经济,推动冰雪运动、冰雪装备、冰雪旅游全产业链发展,指导加强滑雪旅游度假地建设。

(四)开展乡村旅游提质增效行动。开展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推动提升乡村旅游运营水平。建设一批富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推动实施旅游民宿国家标准,打造“乡村四时好风光”线路产品,开展“游购乡村”系列活动。因地制宜打造美丽田园、景观农业、农耕体验、休闲渔业、户外运动等新业态。

(五)发展生态旅游产品。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生态资源,积极开发森林康养、生态观光、自然教育等生态旅游产品。推出一批特色生态旅游线路。推进森林步道、休闲健康步道建设。

(六)拓展海洋旅游产品。深入挖掘海洋海岛旅游资源,提升海岸海岛风貌。完善邮轮、游艇旅游政策,加强邮轮、游艇码头,滨海度假营地,运动船艇码头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优化邮轮航线和邮轮旅游产品设计,推进国际邮轮运输全面复航。

(七)优化旅游基础设施投入。支持各地根据旅游业发展需求,合理规划、有序建设旅游咨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厕所、旅游风景道、旅游交通标识标牌、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等旅游公共设施。加快推进中西部支线机场建设,推动打造一批旅游公路、国内水路客运旅游精品航线,完善旅游航线网络、旅游列车线路、自驾车旅游服务体系。

(八)盘活闲置旅游项目。优化完善盘活方式,根据项目情况分类采取盘活措施,用好各类财政、金融、投资政策,支持旅游企业盘活存量旅游项目与存量旅游资产。

二、激发旅游消费需求

(九)改善旅游消费环境。支持文化体育场所增强旅游休闲功能,合理设置旅游咨询区、餐饮区、文创产品销售区等旅游接待设施。推动利用数字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旅游消费场所,打造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利用城市公园、草坪广场等开放空间打造创意市集、露营休闲区。创新开展“旅游中国·美好生活”国内旅游宣传推广。

(十)完善消费惠民政策。开展全国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鼓励各地围绕节假日、暑期等时间节点,联动文化和旅游企业、金融机构、电商平台、新媒体平台等举办形式多样的消费促进活动。

(十一)调整优化景区管理。完善预约措施,简化预约程序,尽可能减少采集游客个人信息,科学设置线上、线下购票预约渠道,最大限度满足游客参观游览需求。景区应保留人工窗口,在游客量未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之前,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人群提供购票预约服务。在旅游旺季,通过延长景区开放时间、增加弹性供给等措施,提升景区接待能力。

(十二)完善旅游交通服务。提高旅游目的地通达性,构建“快进”交通网络,结合节假日等因素优化配置重点旅游城市班车班列,推动将旅游城市纳入“干支通、全网联”航空运输服务网络,加快干线公路与景区公路连接线以及相邻区域景区间公路建设。优化旅游客运服务,积极拓展定制客运服务,普及推广电子客票服务,大力发展联程运输。

(十三)有序发展夜间经济。引导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规范创新发展。完善夜间照明、停车场、公共交通、餐饮购物等配套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场所、文博单位等延长开放时间。

(十四)促进区域合作联动。紧密围绕区域重大战略以及重点城市群、文化旅游带建设等,实施区域一体化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措施和便利服务,举办区域性消费促进活动。推进东中西部跨区域旅游协作,探索互为旅游客源地和目的地的合作路径。

三、加强入境旅游工作

(十五)实施入境旅游促进计划。优化入境旅游产品和线路,推出更多广受入境游客欢迎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加强海外市场宣传推广和精准营销,持续开展“你好!中国”国家旅游形象系列推广活动。开展入境游旅行商伙伴行动,为国外从事来华旅游业务人员提供课程培训和旅游信息服务。

(十六)优化签证和通关政策。进一步提高签证办理效率,提升签证审发信息化水平。有序恢复各类免签政策,积极研究增加免签国家数量。充分发挥口岸签证、过境免签及区域性入境免签等政策对旅游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大政策推介力度。为邮轮旅游、自驾车旅游及其他涉及入出境的旅游活动提供通关保障。

(十七)恢复和增加国际航班。增加与入境旅游主要客源国、周边国家的航线,加密航班频次,提高航空出行便利性。

(十八)完善入境旅游服务。提升外籍游客和港澳台居民持有效证件预订景区门票、购买车(船)票、在旅馆办理住宿登记的便利化水平。加强导游以及景区、酒店等服务人员外语培训,完善景区、机场、车站、酒店、购物商店等场所的多语种标识及导览设施。提高入境游客使用境外银行卡及各类电子支付方式便捷程度以及外币兑换便利性。

(十九)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提升离境退税服务质效,推动扩大境外游客离境退税政策覆盖地域范围,鼓励引导更多商户成为退税商店,进一步丰富退税商店商品种类。

(二十)发挥旅游贸易载体作用。支持国内文化和旅游企业、机构参加各类国际文化和旅游展会。鼓励举办市场化旅游展会,吸引外国文化和旅游企业来华参展、参会。高质量建设一批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为外国文化和旅游企业来华投资合作提供服务保障。

四、提升行业综合能力

(二十一)支持旅游企业发展。适当放宽旅行社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期限,旅行社可申请全额暂退或暂缓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坚持同等质量标准,依法支持旅游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住宿、会议、餐饮等项目。

(二十二)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优化导游职业资格准入管理,严格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净化导游执业环境,依法保障导游劳动报酬。加强导游人才供给和业务培训,举办全国导游大赛。

(二十三)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完善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开展监测评估和品牌建设,健全有关标准。建立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法认定失信主体并实施信用惩戒。建设文化和旅游领域诚信体系,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推进信用品牌建设,优化信用消费环境。

(二十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市场执法,深入开展旅游市场整治。建立健全跨部门旅游市场举报投诉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和线索移交,开展联合执法,坚决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五)健全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开展工作调度和研究会商,加强跨部门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管,推动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

(二十六)强化政策保障。用好各有关渠道财政资金,加强政策协调配合。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既有专项资金渠道,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旅游发展基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等渠道,支持地方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旅游宣传推广以及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建设。将旅游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二十七)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和旅游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优化信贷管理,丰富信贷产品,支持旅游设施建设运营。探索在部分地区开展旅游项目收益权、旅游项目(景区)特许经营权入市交易、备案登记试点工作。鼓励在依法界定各类景区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依托景区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二十八)加强用地、人才保障。进一步优化旅游产业用地政策,依法依规保障旅游项目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地方结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盘活存量土地支持旅游设施建设。研究做好旅游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工作,加强职称评定、职业技能评价、人才返岗等支持,落实好各项就业、社会保障政策。

(二十九)做好旅游安全监管。联合开展行业安全检查,督促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抓好重点场所单位、重要时间时段的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灾害防范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完善旅游统计制度。优化旅游统计调查方法,拓展数据来源,加强工作力量。推动文化和旅游、统计、出入境等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

相关解读:

一图读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甘文旅厅办字〔2023〕36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旅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相关规定,根据文化、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旅游等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省文化和旅游厅梳理制定了《甘肃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及说明。经厅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甘肃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及说明(点击下载)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3月8日


相关解读:《甘肃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解读

     H5|《甘肃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政策解读

原文件下载: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点击下载)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文旅厅办字〔2023〕31号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省图书馆(省古籍保护中心),各有关单位: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甘肃省文物局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指南〉的通知》(办公共发〔2022〕181号)要求,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相关工作。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甘肃省文物局

2023年2月28日


甘肃省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指南〉的通知》(办公共发〔2022〕181号)要求,建立法定职责明确的古籍保护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加强古籍类文物保护,提升古籍保护水平,高质量完成我省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做好古籍和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遵循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古籍类文献存藏利用和文物保护管理规律,规范古籍利用,全面提升古籍保护、古籍修复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尊重规律。开展古籍类文物定级,不改变古籍原有权属、管理体制和工作要求。

2.坚持科学规范。古籍类文物定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做好科学、客观、规范、定级依据充分翔实、定级材料完整、定级过程可溯。

3.坚持有序推进。各级公共图书馆在开展古籍类文物定级时,可分阶段、分重点进行,优先对珍贵古籍特别是保存条件欠妥的珍贵古籍开展文物定级和建档、备案。

4.坚持依法管理。完成定级后的古籍类文物,保护利用时遵守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确保安全、合理、规范利用。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省公共图书馆馆藏普通形制汉文古籍类文物。

二、定级工作依据

古籍类文物定级遵循《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令第19号,2001年)要求,对照国家标准《汉文古籍特藏藏品定级第1部分:古籍》(GB/T31076.1-2014)(以下简称古籍定级国家标准),规范展开。

古籍类文物建档、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行业标准《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0020-2008)等规定和标准展开。

三、定级工作方法

(一)梳理古籍基础信息,建立古籍类文物目录,对照古籍定级国家标准对馆藏古籍进行定级。原已按照古籍定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古籍定级标准》(WH/T 20-2006)定级为一、二、三级古籍的,可不再重新定级。未定级的古籍或已定为普通古籍经重新鉴定认为价值符合珍贵文物定级标准的古籍,严格按照古籍定级国家标准进行鉴定、定级。

(二)定级为一、二、三级古籍的对应直接套转为一、二、三级珍贵文物,定级为普通古籍的对应直接套转为一般文物。

(三)完成古籍类文物定级后,按照《文物藏品档案规范》及时完善古籍藏品档案信息,并在属地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文物建档、备案。其中,一级文物藏品档案由省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二、三级文物藏品档案报省文物局备案。

四、组织实施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成立包括古籍、文物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省级联合专家组,指导各级公共图书馆开展古籍类文物定级、建档和备案工作。

(二)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统筹推进本地区古籍类文物定级工作,加强对定级工作的检查指导。在开展工作中应加强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宣传贯彻,为各级公共图书馆提供建档、备案等专业指导。

(三)省图书馆(省古籍保护中心)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业务指导,承担相关咨询和定级业务培训工作。


甘肃省公共图书馆古籍类文物定级省级联合专家组成员名单

马 德 敦煌研究院研究馆员

徐双定 甘肃省古籍保护中心主任(研究馆员)

韩春平 兰州大学图书馆研究馆员

许 琰 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赵兰香 西北民族大学图书馆研究馆员

曾雪梅 甘肃省图书馆研究馆员

钮婉姮 西北师范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王南南 甘肃省博物馆副研究馆员

邵正春 甘肃省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李 辉 甘肃省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曹有林 甘肃省图书馆馆员

陈润莉 甘肃省图书馆馆员


原文件下载: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实施方案》的通知(点击下载)


相关解读:《甘肃省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实施方案》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