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便捷地获取我州旅游业发展、信息化建设、旅游业发展相关政策、法规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结合文旅工作实际,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特编制《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文化和旅游行业的政策法规;
2.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领导简历、人事任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
3.可公开的非涉密文件;
4.文化和旅游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5.文化和旅游经济统计分析;
6.预算决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9.行政许可及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机构联络,以及申请行政许可及服务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审批结果;
10.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及结果;
11.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方式
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将主要通过局网站公开,同时在新媒体平台“临夏文旅”微信公众平台、抖音号等进行公开。 (具体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三)公开时限
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予以受理;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将对收到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办公地址:新华街综合办公楼5楼503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的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6191
传真号码:0930—6226191
通信地址:新华街综合办公楼5楼503室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地址:3527532235@qq.com
微信公众号(抖音):临夏文旅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网址:wglj.linxia.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审查
收到《申请表》后,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科技信息科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转办
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节会宣传科不能直接回复的,应根据职责分工,提出转办意见,分送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办理的,应明确主办科室、单位。
5.答复
承办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的成本费。
6.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甘文旅厅办字〔2023〕36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旅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相关规定,根据文化、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旅游等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省文化和旅游厅梳理制定了《甘肃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及说明。经厅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甘肃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及说明(点击下载)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3月8日
相关解读:《甘肃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解读
H5|《甘肃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政策解读
原文件下载: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点击下载)
甘文旅厅办字〔2023〕31号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省图书馆(省古籍保护中心),各有关单位: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甘肃省文物局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指南〉的通知》(办公共发〔2022〕181号)要求,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相关工作。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甘肃省文物局
2023年2月28日
甘肃省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指南〉的通知》(办公共发〔2022〕181号)要求,建立法定职责明确的古籍保护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加强古籍类文物保护,提升古籍保护水平,高质量完成我省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做好古籍和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遵循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古籍类文献存藏利用和文物保护管理规律,规范古籍利用,全面提升古籍保护、古籍修复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尊重规律。开展古籍类文物定级,不改变古籍原有权属、管理体制和工作要求。
2.坚持科学规范。古籍类文物定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做好科学、客观、规范、定级依据充分翔实、定级材料完整、定级过程可溯。
3.坚持有序推进。各级公共图书馆在开展古籍类文物定级时,可分阶段、分重点进行,优先对珍贵古籍特别是保存条件欠妥的珍贵古籍开展文物定级和建档、备案。
4.坚持依法管理。完成定级后的古籍类文物,保护利用时遵守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确保安全、合理、规范利用。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省公共图书馆馆藏普通形制汉文古籍类文物。
二、定级工作依据
古籍类文物定级遵循《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令第19号,2001年)要求,对照国家标准《汉文古籍特藏藏品定级第1部分:古籍》(GB/T31076.1-2014)(以下简称古籍定级国家标准),规范展开。
古籍类文物建档、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行业标准《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0020-2008)等规定和标准展开。
三、定级工作方法
(一)梳理古籍基础信息,建立古籍类文物目录,对照古籍定级国家标准对馆藏古籍进行定级。原已按照古籍定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古籍定级标准》(WH/T 20-2006)定级为一、二、三级古籍的,可不再重新定级。未定级的古籍或已定为普通古籍经重新鉴定认为价值符合珍贵文物定级标准的古籍,严格按照古籍定级国家标准进行鉴定、定级。
(二)定级为一、二、三级古籍的对应直接套转为一、二、三级珍贵文物,定级为普通古籍的对应直接套转为一般文物。
(三)完成古籍类文物定级后,按照《文物藏品档案规范》及时完善古籍藏品档案信息,并在属地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文物建档、备案。其中,一级文物藏品档案由省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二、三级文物藏品档案报省文物局备案。
四、组织实施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成立包括古籍、文物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省级联合专家组,指导各级公共图书馆开展古籍类文物定级、建档和备案工作。
(二)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统筹推进本地区古籍类文物定级工作,加强对定级工作的检查指导。在开展工作中应加强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宣传贯彻,为各级公共图书馆提供建档、备案等专业指导。
(三)省图书馆(省古籍保护中心)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业务指导,承担相关咨询和定级业务培训工作。
甘肃省公共图书馆古籍类文物定级省级联合专家组成员名单
马 德 敦煌研究院研究馆员
徐双定 甘肃省古籍保护中心主任(研究馆员)
韩春平 兰州大学图书馆研究馆员
许 琰 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赵兰香 西北民族大学图书馆研究馆员
曾雪梅 甘肃省图书馆研究馆员
钮婉姮 西北师范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王南南 甘肃省博物馆副研究馆员
邵正春 甘肃省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李 辉 甘肃省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曹有林 甘肃省图书馆馆员
陈润莉 甘肃省图书馆馆员
原文件下载: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实施方案》的通知(点击下载)
相关解读:《甘肃省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实施方案》印发实施
甘政办发〔2022〕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旅游强省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2号),结合甘肃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全省旅游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现代旅游业体系更加健全,旅游有效供给、优质供给、弹性供给更为丰富,大众旅游消费需求得到更好满足。国内旅游蓬勃发展,出入境旅游有序推进,旅游业竞争力明显增强,努力实现旅游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实现旅游强省建设。到2025年,全省旅游综合收入达到4000亿元,旅游总人数突破5亿人次,力争两项指标年均增长2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旅游空间布局。
1.构建空间发展新格局。围绕甘肃独特的祖脉文化、敦煌文化、丝路文化、长城文化、石窟文化、黄河文化、民俗文化、红色文化、航天文化,全产业融合、全要素配套、全时空统筹,构建“一个龙头、两大枢纽、四区集聚、四带拓展、区域联动”的旅游发展新格局,形成点上有精彩、线上有风景、片上有产品、面上有产业的旅游强省生动局面。(省文旅厅、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一个龙头引领。擦亮“世界的敦煌”“人类的敦煌”“东亚文化之都”等金色名片,把敦煌打造成名副其实的国际文化旅游名城,使其成为甘肃文化旅游国际化著名品牌。举全省之力建设国家一流世界旅游目的地、文化旅游融合创新改革先行区。依托鸣沙山·月牙泉等重点旅游景区建设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力争把敦煌建成世界旅游城市。(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林草局、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酒泉市政府落实)
——打造两大国际旅游枢纽站。充分发挥兰州作为省会城市和中国西北综合交通枢纽的优势,把兰州建成中国黄河文化旅游之都,中国西北旅游集散中心和西部旅游大环线重要枢纽站。凸显敦煌在丝绸之路大通道中的特殊地位,全面提速敦煌国际旅游枢纽站建设,把敦煌建设成丝绸之路国际旅游集散中心和目的地。(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民航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兰州市政府、酒泉市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建设四大旅游经济区。全面融合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和长城、长征、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甘肃段建设内容,以敦煌为核心,打造辐射河西五市和航天城的大敦煌文化旅游经济区;兰州白银协同,打造“中国黄河之都”都市文旅产业集聚区;天水、陇南、平凉、庆阳、定西联动,打造“陇东南始祖文化旅游经济区”;临夏、甘南城镇群联合,打造“绚丽民族风特色文化旅游经济区”。(省民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打造四条文化旅游示范带。串联甘肃东西向城市,联动乌鲁木齐和西安,以“交响丝路”为文旅主题知识产权和品牌形象,打造丝绸之路黄金段文化旅游示范带,使之成为全省最具活力和辐射带动力的文化旅游经济带。贯通黄河干流沿线甘南、临夏、兰州、白银四市州,以渭河、洮河等一级支流流域及玛曲、永靖、兰州、白银、景泰等黄河流域重点县(市、区)为支撑,南北联动青海、四川和宁夏,打造“锦绣黄河”主题知识产权和品牌形象的黄河文化旅游示范带。立足遍布全省的秦、汉、明三代长城文化遗产及其关联文化自然景观,打造以“壮美长城”为主题知识产权和品牌形象的长城文化旅游示范带。结合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甘肃段建设,打造以“追梦长征”为主题知识产权和品牌形象的红色文化旅游带。同时,推出河西走廊文化遗产线路,世界石窟长廊、华人寻根圆梦、万里长城名关、沙漠戈壁挑战、健康养生福地、工业科技丰碑、陇上江南休闲、农耕文化大观等系列主题旅游线路。(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室、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2.促进全域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聚焦“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推进向西开放开发,建设一批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旅游枢纽城市、重点城市和特色目的地,打造国内大循环的重要支撑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连接点。
——推进跨行政区域旅游资源整合利用。加速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加强区域旅游品牌和服务整合,持续推进“陕甘宁”“甘青新”“甘川陕”等跨区域特色旅游功能区建设,推进“三区三州大环线”“丝路文化经典线”“大香格里拉人间乐土线”“西部大环线”“环西部火车游”等一批国家旅游风景道和自驾游精品线路建设,联动打造一批世界级、国家级旅游品牌线路。深入实施旅游企业“走出去”计划,深化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创新合作模式,支持共建文旅融合示范区。(省委宣传部、省民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政府外事办、省政府国资委、省林草局、省公航旅集团、省文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推动文化和旅游服务乡村振兴。把文化和旅游发展纳入乡村振兴行动计划。推动全省乡村旅游示范县、文旅振兴乡村样板村、乡村旅游精品线和聚集区建设。挖掘利用中医、中药、彩陶、陇绣、雕刻等优势传统文化技艺,打造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乡村工艺品牌和乡村旅游商品。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建设非遗文化旅游示范村。扶持培养一批乡村文化旅游能人等本土人才。加大乡村旅游风景道、休闲驿站、停车场、旅游厕所、自驾游服务设施等公共旅游服务建设力度,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加大对乡村文化遗产和特色风貌多样性的保护力度,支撑旅游产品和业态多元化。(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体育局、省乡村振兴局、省公航旅集团、省文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将城乡旅游业发展同新型城镇化及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以城乡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为节点,以旅游通道为纽带,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和共享,带动有禀赋、有条件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土地资源要素向旅游业转移,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均等化,形成城乡一体化旅游产业体系和休闲空间。推动更多城市将旅游休闲作为基本功能,科学设计布局旅游休闲街区,合理规划建设环城市休闲度假带,推进绿道、骑行道、游憩道和郊野公园等建设,提升游客体验,为城乡居民“微度假”“微旅游”创造条件。在全省城市群规划建设中,科学布局并配套完善旅游休闲功能区域,优先保障区域旅游休闲重大项目,做好交通衔接和服务配套。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围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综合考量乡村旅游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和多元功能聚合,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休闲新空间。打造一批国家级休闲农业重点县、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民族文化旅游示范区和红色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政府外事办、省体育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文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实施“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景区”活动,推动旅游发展中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全方位嵌入,增进各族群众民生福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省委统战部、省教育厅、省民委、省文旅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二)构建科学保护利用体系。
1.人文资源保护传承工程。坚持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以优秀人文资源为主干,以反映和承载人文资源的自然环境为支撑,深入挖掘和阐释其中的文化内涵,把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融入旅游产业,积极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升旅游业发展品质。加强石窟寺保护展示,推进大遗址保护利用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合理配套旅游服务功能。推动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全面提升反映百年党史的重大事件遗迹、重要会议遗址、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人物旧居保护展示水平,保障红色旅游可持续发展。依托非遗馆、非遗传承体验中心(所、点)、非遗工坊等场所,培育一批非遗旅游体验基地,推动非遗有机融入旅游产品和线路,实现非遗更好地传承弘扬。对代表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重大工程项目,深入挖掘其蕴含的精神内涵,进行合理旅游开发。依托敦煌文化制高点、河西走廊国家文化遗产线路等全省顶级人文资源,构建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可持续发展统筹推进的保护利用体系。(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旅厅、省林草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2.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工程。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保护第一,适度发展生态旅游,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充分考虑生态承载力、自然修复力基础上,推出一批生态旅游产品和线路。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教育,让游客自觉形成绿色消费和健康生活方式。做好预约调控、环境监测、流量疏导,将旅游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加强资源共享、产品研发、人才交流、宣传推介、监督执法等领域的部门协同合作,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旅厅、省林草局、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3.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工程。尽快开展全省旅游资源全面普查、非遗资源二次普查等工作,通过普查,为统筹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科学制定旅游规划提供依据。建立甘肃特品级、四五级旅游资源名录和旅游资源数据库,做好推介工作,促进优质资源向优质名牌产品转化。实施中华文化资源普查工程甘肃行动,建设准确、权威、开放、共享的甘肃地方数据库,建立宣传展示平台,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重要文化资源。实施多种形式的普查数据利用研究与项目推广,为编制全省新一轮文化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奠定基础。(省自然资源厅、省文旅厅、省林草局、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4.资源保护利用模式创新工程。探索新时代文物和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新路径,把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和长城、长征、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甘肃段建设成为传承中华文明的历史文化走廊,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的文化和旅游体验空间。整合具有突出意义、重要影响、重大主题的文物和文化资源,重点建设管控保护、主题展示、文旅融合、传承利用四类主体功能区。实施保护传承、研究发掘、环境配套、文旅融合、数字再现五大工程,突出“万里长城”“二万五千里长征”“九曲黄河”整体辨识度和甘肃特色品牌辨识度。推进优质文化旅游资源科学规划、一体化开发,推出旅游产品和商品组合性强、参观游览联程联运的经典线路,开展整体品牌塑造和营销推介。支持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民宿客栈等各类旅游企业开展绿色发展示范,实施节水节电、绿色低碳升级改造项目。鼓励在重点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生态文明教育场馆,倡导主客共享的生态旅游发展机制。(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文旅厅、省林草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三)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1.智慧旅游景区建设工程。科学推进限量、预约、错峰旅游,促进旅游景区实现在线多渠道、分时段预约,提高管理效能。建设4A、5A级旅游景区监测设施和大数据平台,健全智能调度应用,实现资源高峰期合理配置、精确预警和科学导流。普及旅游景区电子地图、线路推荐、语音导览等智慧化服务,提高游览便捷性。支持特色化智慧旅游景区建设、运用数字技术充分展示特色文化内涵。(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文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2.智慧旅游公共服务提升工程。以提升便利度和改善服务体验为导向,推进以在线办事、行政审批、人才培训、行业监管、游客流量监测和风险隐患防控为主要内容的旅游产业运行管理、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等智慧系统建设,建立全面覆盖可查、可控、可管、可追的分时预约平台。支持开发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专门应用程序和友好界面。健全旅游电子政务系统、旅游市场治理“智慧大脑”建设,推动旅游行业监管从传统被动处理、事后管理向过程管理和实时管理转变。(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文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3.智慧旅游产品供给工程。围绕旅游消费新模式,开发数字化体验产品,推动文化和旅游资源借助数字技术“活起来”。打造交互式、沉浸式的旅游产品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推动无人化、非接触式旅游基础设施应用。实施旅游装备技术提升计划。重点推进夜间旅游装备、旅居车及营地、可移动旅居设备、游乐游艺设施设备、冰雪装备、邮轮游艇、低空旅游装备、智能旅游装备、旅游景区客运索道等自主创新及高端制造。积极拓展新技术、新场景在旅游业的应用领域。丰富拓展沉浸式博物馆、主题公园、旅游演艺等智慧旅游体验新场景应用,推出一批智慧旅游创新案例和项目。推行“陇原文化旅游E计划”,推动优秀网游、手游精品生产。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推动旅游网络主播职业化。(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文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4.旅游数字营销矩阵建设工程。每年优选10家以上网络宣传及在线旅行商,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实现甘肃文旅核心信息年曝光量20亿次以上。抓好“一部手机游甘肃”“微游甘肃”公众号等10余个自媒体运行,用好微视频平台,以“图文+视频+全景”聚合方式打造核心文旅品牌。实施甘肃文旅内容云三期项目建设,填补博物馆、文化馆、非遗、演艺等方面的内容空白。促进网络宣传与自驾游、电子竞技、中秋赏月、火星基地体验、体育赛事、微视频大赛等活动的跟踪伴随服务。有效整合线上线下资源,促进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旅游景区、度假区、旅游饭店、主题公园、民宿等与互联网服务平台合作建设网上旗舰店。鼓励依法依规利用大数据等手段,提高旅游营销传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文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5.旅游创新链综合效能提升工程。依托旅游信息融合处理与数据权属保护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加强旅游大数据基础理论研究,遴选认定一批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各地旅游部门建立与公安、交通运输、统计、市场监管、金融、工信等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健全旅游统计指标体系,深化旅游统计应用和大数据决策支撑,做好与本地区疫情防控管理平台的衔接,提升数字赋能旅游创新链建设效能。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等各环节安全保护制度措施。(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四)健全品质旅游供给体系。
1.加快发展系列国家旅游工程。重点发展国家香格里拉民族文化旅游甘肃临夏、甘南片区,长江三峡山水人文旅游区甘南、陇南片区和秦巴山区陇南片区生态文化旅游区、六盘山平凉片区生态文化旅游区、祁连山生态文化旅游区。深化以周边省区为重点的跨区域旅游合作项目,加快兰西城市群旅游一体化,强化与黄河等三大国家文化公园各省(市、区)的共建共享,整合资源、协同开发,共同打响跨区域特色旅游环线和精品线路品牌,快速融入国家特色旅游功能区建设体系。重点建设国家祁连山风景道、贺兰山六盘山风景道甘肃段、黄土高原风景道甘肃片区和香格里拉风景道临夏甘南段等,担当国家旅游风景道建设工程甘肃责任。集中建设兰州—白银国家级旅游枢纽城市,加快推进张掖、天水、陇南等重点旅游城市建设,支持敦煌、甘南、临夏等特色旅游目的地建设,着力实施国家级旅游城市建设工程。高质量完成我省入选国家“十四五”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储备库项目。加快实施一批博物馆、纪念馆、重要遗址遗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文化旅游复合廊道等国家文化公园甘肃段重点建设示范工程,探索建设嘉峪关长城、兰州黄河百里风情线、炳灵寺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区等国家文化公园文旅融合先行示范区,总结形成一批可推广的甘肃成果和经验,为全面推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做出甘肃贡献。着力实施世界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系列美好生活度假休闲国家工程,全面构建以文旅康养产业集群为内容支撑的美好生活度假休闲体系。(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文物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航旅集团、省文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优化旅游要素高质量供给计划。大力开发各类专项和高端定制旅游产品,完善自驾游服务体系,建设一批自驾游目的地,认定一批5C、4C以上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推广自驾游精品线路,支持营地与自驾车旅居车配套的服务设施建设。支持旅行社转型升级,培育10家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骨干旅行社,推进中小旅行社向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加强证照审批服务和分层分类管理,支持“黄河驿、长城谣、长征颂、祁连雪、丝路情”等主题特色民宿、精品客栈和酒店创新发展。推动餐饮与地域文化结合,提升旅游餐饮品质,发展如意甘肃美食旅游。推广“创意下乡”“创意进景区、进服务区、进康养基地”等模式,重点实施一批“如意甘肃”文旅主题知识产权和品牌形象产品示范项目。发展假日经济,丰富冰雪、避暑等旅游业态。推行乡村富民工程,拓展旅游时空范围。完善旅游消费金融、信贷、保险服务,进一步改善旅游为民的便利性和系统性。(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体育局、省消防总队、省公航旅集团、省文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实施红色旅游发展计划。加强红色旅游资源调查、保护传承,促进红色旅游提质增效,拓展航天城国防教育旅游基地、八步沙“两山”教育实践基地等一批新时代红色旅游景区。实施“红色旅游+”战略,支持红色旅游景区创建各级各类主题教育、红色研学基地,鼓励开发主题性、特色类红色旅游演艺和创意产品。打造红色文旅大数据支撑、网络化共享、智能化协作的智慧产业链体系。深入阐释红色文化的当代价值,构建甘肃“长征丰碑”红色旅游品牌矩阵,传播弘扬红色文化精神,讲好党的故事、革命故事和红色故事。(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文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2.实施“旅游+”和“+旅游”产品体系建设工程。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持续推进科技、教育、体育、交通、商贸等赋能旅游业创新,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构建大旅游产业体系。
——打造“旅游+科技”产品体系。重点依托钢城嘉峪关、镍都金昌、铜城白银、酒泉航天城、玉门油田、金徽酒业等工业科技重地,发挥甘肃冰川冻土、沙漠化防治、生物医药等重大科技成就优势,创新开发矿山公园、酒文化博览园、火星基地等工业科技旅游景点,将工业锈带打造成生活秀带。开展旅游演艺、房车、登山露营、户外运动、沉浸夜游等旅游装备的自主创新研发,加快建设一批科技含量高、具有孵化衍生功能的科技型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和沉浸式旅游消费基地。(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文旅厅、甘肃演艺集团、省文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构建“旅游+教育”产品体系。完善研学旅行基础设施建设。以甘肃省科技馆、艺术馆及各类博物馆为依托,优化艺术、科技、农耕文化、长征故事等主题研学基地、旅行线路和课程设置,推出一批以敦煌文化、丝路文化、黄河文化、长城文化为主题的文化研学系列产品。推出砂林丹霞、冰川雪峰、大漠戈壁、绿洲草原系列自然生态研学产品,戈壁农业、制种产业、中药材产业、土特产品电商馆为依托的现代农业研学系列产品,打造一批主题鲜明、课程精良、运行规范的研学教育示范基地。(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省文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完善“旅游+体育”产品体系。结合甘肃地貌地形多样优势,依托全省各级各类体育训练基地,大力发展体旅融合产业,开发冰雪、热气球、滑翔伞、沙漠冲浪、自行车、徒步、登山、漂流、攀岩、户外运动等多元体育旅游产品。持续提升兰州国际马拉松赛、“玄奘之路”戈壁挑战赛、“陇越骑联”穿越丝绸之路国际山地自行车多日赛、嘉峪关国际铁人三项赛等体育赛事活动品质和影响力,打造以体育产业园区、体育旅游小镇、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特色户外运动基地为主体的高品质体育旅游示范项目和产业集群。(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公航旅集团、省文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打造“旅游+交通”产品品牌。持续打造“环西部火车游”“三区三州旅游大环线”“陆港通道”等火车游品牌。加快自驾游、房车露营系统建设,大力发展路衍旅游经济,突出高速公路“开口子”拓展工程向4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以上度假区、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和文旅振兴乡村样板村等延伸。创新“交通+文化旅游”模式,打造“景道互联”“客源互送”“快进慢游”的旅游交通网络。规范有序开发路域广告业务,加大美丽甘肃及旅游景点宣传力度。开通、加密省内机场至国内外主要客源城市航线航班,创造条件开展省内旅游节点城市支线串飞,形成连接省内外旅游客源地的航空网。发展与旅游业相适应的汽车租赁等服务。在省内具备条件的长江、黄河及其支流开展水上游乐项目,重点开展甘南—临夏—兰州—白银黄河干流区域及长江支流嘉陵江上游轮渡游等水上游览项目。打造“铁公机”有机组合、“自驾+铁路+航空”无缝对接的全省交通旅游体系。(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推动“旅游+商贸”加速发展。培育一批文化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龙头企业,创新研发具有甘肃味、国际范、市场化的文化旅游商品,建立多层次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的旅游商品营销体系,全面扩大甘肃旅游购物消费。充分挖掘飞天、铜奔马、伏羲女娲、马家窑彩陶及纹饰、黄河母亲等甘肃文化符号,推出甘肃版“冰墩墩”“雪容融”系列文创和旅游商品。加快发展旅游工艺品、文化创意产品、名优土特产品、中药材保健品和文旅数字产品系列等十大类文化旅游商品。持续做大做强会展经济,依托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中国(甘肃)中医药产业博览会、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定西马铃薯大会等节会平台,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市场。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文化旅游领域免税购物的政策支持,推动甘肃旅游商品出甘出境。(省委宣传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兰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省文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五)拓展大众旅游消费体系。
1.旅游消费环境优化工程。推动各地区制定落实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休假时间,精心组织中国旅游日活动。鼓励旅游景区门票减免、淡季免费开放、演出票打折等补助政策,举办旅游消费季、消费月等系列旅游惠民消费体验活动。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创新旅游消费支付方式。发布文明和绿色旅游消费指南,引导理性消费,抵制餐饮浪费。(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2.旅游消费领域拓展工程。引导文化街、古城古街打造新型文体商旅综合体,建设旅游消费新地标。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打造老字号特色街区,支持老字号企业入驻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开设旗舰店、体验店,提升旅游购物和餐饮品质。大力发展夜间旅游经济,持续培育消费增长点。把文化消费嵌入各类消费场所,建设集合文创店、小剧场、影院、美术馆、博物馆、艺术培训场所等多业态的旅游消费集聚区。提倡电子票、云排队等数字化预约,培育推广智能消费、定制消费等消费新方式。(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3.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工程。全面优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不断完善功能配套,健全重点旅游区域和景区集散体系,提升旅游厕所质量,实现旅游公共服务系统化、无障碍化和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4.旅游宣传推广创新工程。坚持将“交响丝路·如意甘肃”宣传推广工程融入国家旅游宣传推广精品项目名录,大力推介丝绸之路、世界石窟长廊、千里河西走廊、华人寻根圣地等我省独有名牌旅游产品,打造营销传播立体矩阵。持续放大特色文旅节会效应,打响“环西部火车游”“空中丝路快线”“丰收了·游甘肃”等主题营销品牌。充分发挥丝绸之路旅游推广联盟等多个宣传联盟平台作用,推动旅游宣传与城乡经济发展、节庆品牌塑造、商务环境改善等一体化发展。结合新航线和列车开通,打造全省旅游产品的“移动展览馆和销售厅”。建立全省旅游景区、演艺项目等淡季价格优惠联动机制,加强“引客入甘”政策引领,以“真金白银”支持旅游企业加大市场开发力度。(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广电局、民航甘肃监管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省公航旅集团、省民航机场集团、省文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六)建立现代旅游治理体系。
1.旅游市场综合执法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忠诚担当、素质一流、廉洁高效的专业化执法队伍,强化执法保障。推进综合执法重心向基层下沉,健全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系,落实执法装备和经费,制定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健全旅游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机制。完善联合办案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区域执法协作。(省司法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2.旅游服务质量建设工程。深入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建设全省导游员、民宿管家、酒店运营管理、红色“五好”讲解员等旅游执业人员“云课堂”线上培训平台,举办服务技能竞赛,以赛促建,增强职业自信,树立行业新风,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实施精品网游扶持计划,在等级评定规范下,培育绿色上网、阳光娱乐新业态。到2025年,建成以游客为中心、科学规范、流程全覆盖、应用场景更多元的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发挥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在智慧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非遗旅游、研学旅行等领域组织制定、修订一批旅游产品和服务标准,一批旅游地方和行业标准,建设一批旅游领域标准化试点和示范单位。(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3.市场主体壮大升级工程。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旅游投资和创新创业积极性。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做强做优做大骨干旅游企业,稳步推进战略性并购重组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发展,培育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旅游集团,大力支持中小微旅游企业特色化创新发展。支持旅游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积极发挥作用,为企业创新、交流合作、人才培养提供平台服务。促进在线旅游企业规范、健康、创新发展。着力扶持一批乡村旅游市场主体,创新“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等经营模式,助力乡村振兴。支持旅游规划设计、研发孵化、营销推广等咨询服务企业发展。支持读者集团和省内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拓展旅游供给能力,敦煌、兰州两个动漫创意脚本基地加快建设,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文旅融合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旅集团、甘肃演艺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4.旅游安全管理强化工程。健全旅游安全风险评估和督查机制,制定旅游安全风险清单和工作预案,有效化解各类旅游安全风险。完善安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设施、项目、活动加强安全监管。严格落实旅游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责任制,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建立健全旅游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强化事前预防、事发预警、事中救援、事后重建机制,落实旅游企业特种设备、食品安全等监管责任。健全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做好游客安全提示和引导,有效开展应对重大疫情、突发灾情、设施停运、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的演练。(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5.旅游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依法依规完善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和综合协调机制,加快与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管理系统同步改造升级,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建成完善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公布旅游业失信名单,强化失信惩戒。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将守信情况纳入旅游行业评定和项目招投标条件。树立一批诚信典型,探索开展“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6.文明旅游推进工程。依法处置各类旅游不文明事件,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惩戒,并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在全省旅游饭店和涉旅场所普及使用“公勺公筷公夹”,推进光盘行动。鼓励开展旅游文明宣传公益广告创作与播出,强化舆论引导监督。在旅游公共场所建立志愿者服务和文明旅游监督岗,多形式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活动。扎实推进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倡导长途、跨省游客返程后主动做核酸检测。(省文明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七)完善旅游开放合作体系。
1.国际旅游合作拓展行动。积极推进丝绸之路国际旅游合作行动。加强与主要客源国政府间合作,与友好客源国城市建立国际旅游联盟,建立多元良好业界交往渠道,引导市场互惠发展。征集遴选“一带一路”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给予投融资、宣传推介、人员培训等支持和服务。(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政府外事办、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2.加强入境旅游促进行动。健全入境旅游宣传推广体系。实施“交响丝路·如意甘肃”全球推广计划,强化品牌传播。加强与文化和旅游部驻外机构联系,建立城市间对等宣传营销互惠机制。健全与甘肃旅游产业布局、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入境旅游供给体系。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国际合作,全面提升入境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推进入境旅游便利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入境旅游签证的政策支持,争取实现兰州、敦煌72小时落地签证,用好用足现有免签、口岸签证等政策。(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政府外事办、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3.“一带一路”民心相通行动。持续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和高校等联盟,办好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和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提升丝绸之路文化旅游品牌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加强与沿线国家在文化遗产旅游等领域合作。在甘肃主要客源国设立敦煌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暨交响丝路·如意甘肃文旅之窗)。(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政府外事办、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4.“上下五千年”对外推广行动。做好南佐遗址、吐谷浑大墓、悬泉置、锁阳城、马家窑、大地湾等大遗址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和考古成果的对外宣传,依托文明古国论坛等国际平台,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展示、主题旅游、特许文旅商品的国际推广。(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政府外事办、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5.全球青少年文化交流和文化志愿者服务行动。加强青少年文艺作品创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文化产业创新、旅游志愿服务等方面的交流。鼓励支持青年主播、博主开展对外旅游推广。推动旅游智库引领青少年交流、专业对话、人才培训,利用文化和旅游部“艺海流金”“情系中华”等交流平台影响力,全面落实“华夏文明·薪火相传”等青少年中华文化传承计划等。(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政府外事办、省广电局、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八)健全人才队伍建设体系。
1.旅游人才发展体制创新工程。支持敦煌研究院、文化旅游类智库等人才平台建设,发挥人才聚集效应。建立东西部人才交流学习和岗位培训机制,支持各地采取科研成果第三方采购和奖励等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向旅游产业及行业一线合理流动。探索建立特级、高级和金牌导游(讲解员)激励机制,实施导游专业素养研培计划和“金牌导游”培养项目,建立导游星级服务评价体系。实施旅游理论研究创新行动。推行“专家赴基层人才建设调研”活动模式。建设省级旅游师资库(讲师团),强化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兰州大学等相关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2.高层次人才队伍可持续发展工程。坚持品德和业绩导向,培养更多省级和国家级“四个一批”旅游人才。推动更多旅游人才入选国家和省级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十四五”期间,设立重大旅游项目首席专家制度,培育30个以上省级文化和旅游大(导)师工作室。常态化举办市(州)、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长培训班,推动“云讲堂”等方式的线上培训。资助旅游高技能人才开展前沿技术研究、承担重大课题、参加进修深造。以企业为主体,建设20个左右旅游营销创新工作室。优化百名优质培训师队伍建设。支持地方特色、行业示范、涉外经营高层次人才班次,培训2000人以上。(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3.产教融合基地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省级旅游“英才计划”,支持高校特色骨干学科专业增设赋能文旅相关新专业(方向)、文旅类应用型高校建强学科专业。支持文旅企业、甘肃文旅科教创新联盟与应用型大学共建旅游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基地。(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文旅集团、甘肃文旅科教创新联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4.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坚持实用示范导向,培养一批基层旅游人才。大力开展基层旅游公共服务队伍、旅游企业基层从业队伍建设,扶持乡村旅游基层人才发展,打造新型职业“旅农”。(省人社厅、省文旅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旅游业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广大人民群众共建共享的大旅游发展格局。各地政府要将旅游业发展作为本地区“十四五”时期重要工作组成部分,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强力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深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二)强化政策法规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用地、金融和投资等支持政策,各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要加大对重大领域、重点项目和关键技术的扶持,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打通痛点堵点。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支持旅游业发展,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和扶持政策,切实为旅行社、酒店、主题公园、乡村旅游合作社等旅游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积极探索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综合运用各类政策工具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引导旅游企业主动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的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策略,积极探索新发展模式,创新有效匹配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加快修订《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地方性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推进出台《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快形成层次分明、相互衔接的文化旅游法规体系。推进法治保障机制建设,加强规范执法,努力以良法善治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物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三)加大财政投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旅游财政保障机制,推动落实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必需资金,加大对公共服务设施、宣传推广、消费提振等方向的资金保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推进旅游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健全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甘肃金控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四)完善投融资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着眼破解发展资金不足的瓶颈制约,深化旅游与金融合作,建立财政、基金、银行和社会等多元投入的旅游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旅游业特点的金融产品。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等方式融资,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各类产业基金投资旅游产业。鼓励各地设立旅游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和支持旅游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市州探索建立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并争取创建国家旅游与金融合作示范区。(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甘肃证监局、省金控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五)加强评估考核。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具体举措和工作进度,抓紧推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实施方案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
原文件下载地址: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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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 务 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民 航 局
2022年2月18日
相关文件:政府纾困的决心 旅游复苏的信心——评十四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7号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0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胡和平
2021年11月11日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行业信用监管,统筹推进信用联合奖惩;
(二)组织起草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开展信用监督检查;
(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四)负责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
(五)负责管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六)负责建设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负责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工作;
(七)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指导组织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的组织实施,开展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诚信文化建设、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信用管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会员采取公开谴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
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章 失信主体认定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三条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一)告知。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应当向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在被告知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认定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三)认定。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经专家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决定与送达。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一)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
(三)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
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六条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认定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在作出决定前,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约谈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第四章 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七)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八)因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九)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五)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 失信主体信息应当按照“谁认定、谁公开”原则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等渠道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执法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及时与同级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为查询提供便利。
认定部门或者信用信息归集管理部门发现信用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主动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时,有权向认定部门申请更正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实名提交的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
(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
(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七章 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
第二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具备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参与信用评价。
第三十条 鼓励各部门在评优评先、人员招聘、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较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积极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第三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应当规范应用信用承诺,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信息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监督责任与权利保障
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等文书格式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失信管理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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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发展背景
第一节 发展历程
第二节 发展基础
第三节 机遇挑战
第四节 重大意义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主要原则
第三节 战略定位
第四节 发展目标
第五节 战略布局
第三章 加强上游水源涵养能力建设
第一节 筑牢“中华水塔”
第二节 保护重要水源补给地
第三节 加强重点区域荒漠化治理
第四节 降低人为活动过度影响
第四章 加强中游水土保持
第一节 大力实施林草保护
第二节 增强水土保持能力
第三节 发展高效旱作农业
第五章 推进下游湿地保护和生态治理
第一节 保护修复黄河三角洲湿地
第二节 建设黄河下游绿色生态走廊
第三节 推进滩区生态综合整治
第六章 加强全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一节 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第二节 科学配置全流域水资源
第三节 加大农业和工业节水力度
第四节 加快形成节水型生活方式
第七章 全力保障黄河长治久安
第一节 科学调控水沙关系
第二节 有效提升防洪能力
第三节 强化灾害应对体系和能力建设
第八章 强化环境污染系统治理
第一节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第二节 加大工业污染协同治理力度
第三节 统筹推进城乡生活污染治理
第四节 开展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第九章 建设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
第一节 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第二节 进一步做优做强农牧业
第三节 建设全国重要能源基地
第四节 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
第十章 构建区域城乡发展新格局
第一节 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沿黄城市群
第二节 因地制宜推进县城发展
第三节 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十一章 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一节 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节 构建便捷智能绿色安全综合交通网络
第三节 强化跨区域大通道建设
第十二章 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
第一节 系统保护黄河文化遗产
第二节 深入传承黄河文化基因
第三节 讲好新时代黄河故事
第四节 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游带
第十三章 补齐民生短板和弱项
第一节 提高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节 加快教育医疗事业发展
第三节 增强基本民生保障能力
第四节 提升特殊类型地区发展能力
第十四章 加快改革开放步伐
第一节 完善黄河流域管理体系
第二节 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第三节 加大市场化改革力度
第四节 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
第五节 健全区域间开放合作机制
第十五章 推进规划实施
第一节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节 强化法治保障
第三节 增强国土空间治理能力
第四节 完善规划政策体系
第五节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前言
第一章 发展背景
第一节 发展历程
第二节 发展基础
第三节 机遇挑战
第四节 重大意义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主要原则
第三节 战略定位
第四节 发展目标
第五节 战略布局
第三章 加强上游水源涵养能力建设
第一节 筑牢“中华水塔”
第二节 保护重要水源补给地
第三节 加强重点区域荒漠化治理
第四节 降低人为活动过度影响
第四章 加强中游水土保持
第一节 大力实施林草保护
第三节 发展高效旱作农业
第五章 推进下游湿地保护和生态治理
第一节 保护修复黄河三角洲湿地
第二节 建设黄河下游绿色生态走廊
第三节 推进滩区生态综合整治
第六章 加强全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一节 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第二节 科学配置全流域水资源
第三节 加大农业和工业节水力度
第四节 加快形成节水型生活方式
第七章 全力保障黄河长治久安
第一节 科学调控水沙关系
第二节 有效提升防洪能力
第三节 强化灾害应对体系和能力建设
第八章 强化环境污染系统治理
第一节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第二节 加大工业污染协同治理力度
第三节 统筹推进城乡生活污染治理
第四节 开展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第九章 建设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
第一节 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第二节 进一步做优做强农牧业
第三节 建设全国重要能源基地
第四节 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
第十章 构建区域城乡发展新格局
第一节 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沿黄城市群
第二节 因地制宜推进县城发展
第三节 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十一章 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一节 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节 构建便捷智能绿色安全综合交通网络
第三节 强化跨区域大通道建设
第十二章 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
第一节 系统保护黄河文化遗产
第二节 深入传承黄河文化基因
第三节 讲好新时代黄河故事
第四节 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游带
第十三章 补齐民生短板和弱项
第一节 提高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节 加快教育医疗事业发展
第三节 增强基本民生保障能力
第四节 提升特殊类型地区发展能力
第十四章 加快改革开放步伐
第一节 完善黄河流域管理体系
第二节 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第三节 加大市场化改革力度
第四节 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
高水平高标准推进沿黄相关省区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赋予更大改革开放自主权。支持西安、郑州、济南等沿黄大城市建立对接国际规则标准、加快投资贸易便利化、吸引集聚全球优质要素的体制机制,强化国际交往功能,建设黄河流域对外开放门户。发挥上中游省区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通道、节点作用和经济历史文化等综合优势,打造内陆开放高地,加快形成面向中亚南亚西亚国家的通道、商贸物流枢纽、重要产业和人文交流基地。支持黄河流域相关省区高质量开行中欧班列,整治和防范无序发展与过度竞争,培育西安、郑州等中欧班列枢纽城市,发展依托班列的外向型经济。在沿黄省区新设若干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农牧业合作,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建设海外生产加工基地。
第五节 健全区域间开放合作机制
第十五章 推进规划实施
第一节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节 强化法治保障
第三节 增强国土空间治理能力
第四节 完善规划政策体系
第五节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成立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全面指导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审议全流域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年度工作安排,协调解决跨区域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沿黄各省区要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动员和推进实施。相关市县要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方案,逐项抓好落实。中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服务,给予有力支持。充分发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作用,为领导小组工作提供支撑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规划纲要实施的跟踪分析,做好政策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确保在2025年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进展。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