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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做好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相关履职依据、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3.文化和旅游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项目建设信息、公共文化服务信息等;

4.文化和旅游经济统计分析;

5.预算决算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6.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方式 

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信息主要通过局网站公开,同时在新媒体平台“临夏文旅”微信公众平台、抖音号等进行公开。 (具体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三)公开时限 

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予以受理;将对收到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办公地址:新华街综合办公楼5楼503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的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6191 

传真号码:0930-6226191 

通信地址:新华街综合办公楼5楼503室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地址:3527532235@qq.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应填写《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临夏州政务服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或临夏州文旅局办公室)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网址:wglj.linxia.gov.cn)上下载。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申请公开,填写完成《申请表》后,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提交: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现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州文旅局工作人员代填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进行在线申请,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3527532235@qq.com)。 

3.答复时间。申请答复时间为自受理机构确认收到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4.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5.费用。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相关下载: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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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旅行社研学旅游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办科教发〔2024〕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促进旅行社经营研学旅游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重研学旅游正向引导。研学旅游活动应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现新时代伟大成就,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组织开展研学旅游应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更加注重在提升青少年综合素养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把研学旅游作为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实现旅游强国目标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广研学旅游经营中的规范行为和创新举措,引导全社会认识研学旅游活动的积极意义,理性选择研学旅游产品。

二、丰富研学旅游资源供给。充分发挥文化、文物和旅游资源在提升青少年综合素质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文化、历史、艺术、科技、教育、体育、自然资源等领域和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面向社会提供优质研学旅游资源。加大对研学旅游资源调查摸底的力度,建设一批主题特色鲜明、课程和师资支撑有力、配套服务完善、综合效益突出的优质研学旅游营地基地,培育一批优质研学旅游品牌和企业,打造一批优质研学旅游产品。鼓励面向青少年群体推出更多公益性的研学旅游活动。

三、发挥研学旅游标准引领作用。文化和旅游部牵头制定研学旅游相关产品、服务、营地、基地等标准,引导推动标准落地实施。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根据研学旅游市场发展需求,开展相关的质量标准制定工作,为消费者选择研学旅游产品提供参考,为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分类指导和管理提供积极支撑。

四、制定推广研学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研学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研学旅游课程、师资、服务安排等相关条款。积极引导旅行社在开展研学旅游业务时,参照示范文本与消费者签订规范的书面研学旅游合同,规范旅行社与消费者的签约履约行为。

五、强化研学旅游安全管理。旅行社应选择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合作商;与具备研学旅游资源的机构开展合作应注意其是否具备开放条件和接待服务能力。应对研学旅游产品进行安全评估,不得将未开发开放、缺乏安全保障的区域纳入研学旅游产品。应全面落实旅行社用车“不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等“五不租”规定。

六、防范出境研学旅游风险。旅行社组织开展赴境外研学旅游活动应密切关注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发布的海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就当地安全风险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提示。应避免前往高风险地区和非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应做好行前安全培训,制定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境外期间,应引导参与者自觉遵守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宗教习俗和风俗习惯。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旅行社和在线旅游经营者发布研学旅游产品应对活动内容及宣传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境外安排的活动、项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七、加强研学旅游市场监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相关执法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旅行社经营研学旅游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旅行社、在线旅游经营者在经营研学旅游产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研学旅游产品开发指引,加强规范引导。

八、培育研学旅游专门人才。支持将研学旅游相关从业人员纳入文化和旅游行业人才培训体系,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能力。支持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开设研学旅游相关专业和设置相关课程,培养研学旅游项目开发、产品设计和活动管理专门人才。支持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开展研学旅游理论与实践研究。

九、落实研学旅游主体责任。根据谁组织、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旅行社组织或承接研学旅游,应按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研学旅游的组织者应合理安排旅游线路,将研学项目与旅游行程有机融合。研学旅游的经营者对研学旅游产品进行宣传推广时,应与公益、志愿、支教、助学、校外培训、竞赛等其他活动类型进行区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线旅游经营者发布研学旅游产品应履行内容审核责任和告知义务,确保平台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学校组织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规范管理。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4年11月19日

相关解读:《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旅行社研学旅游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解读


甘肃出台“986”措施推动文旅服务消费提质扩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精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促进文旅服务消费扩容升级的若干措施》等4个领域具体落实举措。其中,文旅领域以“九类融合业态”“八大拓展行动”“六项基础保障”为内容的“986”措施作为重要抓手,全方位优化和扩大全省文旅领域服务供给,加快释放文化娱乐和旅游消费潜力,为全面建设文旅强省夯基蓄能。

措施提出,力争实现到2026年接待国内外游客5.3亿人次、文化旅游消费规模达到5300亿元、人均消费突破1000元,到2028年文化旅游消费规模达到7000亿元、人均消费达到1200元的目标,全面提升文旅消费服务质量,推动全省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措施明确指出,培育“九类融合业态”,夯实文旅促消费产业基础。聚焦供给、产品、业态全链条发力,重点培育“旅游演艺”“文娱体验”“体育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度假旅游”“康养旅游”“餐饮住宿”等9类融合业态,进一步明确了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带动旅游跨行业跨领域融合发展的重点任务。明确到2025年大型驻场旅游演艺项目超过30个,到2030年驻场旅游演艺项目在重点旅游名县实现全覆盖;到2026年,省级乡村旅游示范县达到30个,省级文旅振兴乡村样板村达到300个。培育、扶持、打造一批具有陇原特色的演艺、音乐等精品创作;一批“小而精、小而美、小而优、小而特”的演艺项目进景区、进街区、进文旅综合体;一批和政古动物化石、甘肃简牍等“流动展”“巡回演”;一批非遗展示、文创商店等沉浸体验式文娱产品项目;一批景观农业、农耕体验、户外运动、休闲渔业等业态;一批“露营+旅游”“绿道+旅游”等绿色消费新场景;一批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复合型红色旅游产品;一批民族传统特色品牌体育赛事活动;一批“体育+旅游”精品旅游线路;一批城市书房、创意市集等休闲新空间;一批食疗沙浴、温泉药浴等康养产品;一批餐饮街区和“美食名村”“美食名镇”;一批中高端酒店业态和民宿品牌等。积极引导文旅行业(企业)对接发展、对单建设,以更高水平、更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持续夯实文旅产业基础。

实施“八大拓展行动”,激活文旅促消费市场潜力。聚焦场景、活动、品牌的全方位统筹,提出实施“惠民消费布局”“文创产品导购”“文旅夜间消费”“客源精准引流”“市场推广营销”“区域品牌赋能”“数字消费创新”“入境旅游促进”等八大拓展行动。通过举办或支持美食音乐展演、非遗文创市集、跟着节气游甘肃、敦煌文化年、冬春甘肃也很美、重点客源国宣传推广、重点客源省结对互游及客源互送等活动;推出一批“减免优”惠民措施,一批“爆款”文创产品,一批“如意甘肃·文创体验店”主题购物专区,一批网红打卡地,一批城市文旅标志性品牌,一批还原历史遗迹、边塞古诗词意境等数字化文创产品;并提出到2028年创建省级以上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30个等重点任务。该项措施旨在通过强化客源引流、统筹文旅活动、激发夜游潜力、创新宣传推广、开发必购商品,带动产品和服务提升,更好促进文旅消费。

强化“六项基础保障”,营造文旅促消费良好环境。聚焦要素、设施、服务全谱系推进,提出强化“项目支持”“文旅交通”“金融服务”“市场监管”“旅游安全”“人才队伍”等六项基础保障,力争到2028年新增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300家。提出探索推进文旅企业“升规入统”、“旅游型”“休闲型”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新增“银发”旅游专列、银保企供需精准对接服务、“以税定信”“版权贷”“创意贷”等融资模式、优化景区管理、简化预约程序、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文旅行业人员培训模式创新等措施,着力破解文旅企业融资难、引才难等发展瓶颈,进一步强化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要素保障体系。(文/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毛彬)

相关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文旅服务消费扩容升级等4个若干措施的通知

     H5|甘肃出台“986”措施推动文旅服务消费提质扩容

     图解|甘肃出台“986”措施推动文旅服务消费提质扩容


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


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

(2024年7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陇剧,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陇剧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陇剧的保护传承、人才培养、传播交流、创新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陇剧,是指以庆阳市环县一带陇东道情皮影戏为基础,吸收当地以板腔体与曲牌体结合为特征的民间音乐等艺术发展形成的唱腔抒情婉转、嘛簧浑厚悠长的戏曲剧种。

第三条 陇剧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陇剧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陇剧的剧目、剧本、曲谱、声腔、语言、音乐、传统表演程式和技艺;

(二)陇剧特有的乐器、服饰、道具、布景等实物以及其制作技艺;

(三)与陇剧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影音资料、场所设施;

(四)与陇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第四条 陇剧保护传承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保护、传承、发展并重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陇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陇剧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相关经费支持陇剧资源调查、创作展演、品牌保护、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创新发展、场地设施设备建设、交流合作等。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陇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陇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陇剧资源进行调查,开展档案资料、口述历史、珍贵实物的征集、抢救和保护,建立陇剧档案资料库。对濒临失传的经典传统剧目进行挖掘整理、修改提升和复排演出。

进行陇剧资源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陇剧资源调查,提供陇剧资源信息。

陇剧档案资料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便于公众查阅、利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悠久、享有盛誉、具有代表性的陇剧剧目及品牌的保护。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陇剧名剧、名家保护名录。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认定陇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国有陇剧院团(演出团体)体制机制,支持其创新发展,提升创演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陇剧创作扶持力度,打造凸显地方特色、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特征的陇剧精品;指导、支持陇剧院团(演出团体)和陇剧代表性传承人依法申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陇剧演出空间,加强陇剧传习、排练、演出场所建设,改善创演设施条件。

第十一条 国有陇剧院团(演出团体)应当推动陇剧艺术的挖掘、保护、传承、发展,发挥其在陇剧创作、演出、人才培养、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主导和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民营陇剧院团,建设陇剧展示、传习场所,开展陇剧演出展示、传承普及等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省陇剧院指导基层陇剧院团(演出团体)及群众性陇剧团队加强艺术创作项目规划,开展陇剧剧目生产选题论证评估,创排优秀陇剧剧目,提高演出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陇剧保护传承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陇剧优秀剧目惠民演出;

(二)支持陇剧院团(演出团体)的公益性演出;

(三)开展陇剧理论研究;

(四)购买优秀陇剧创作服务;

(五)其他有利于陇剧保护传承的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陇剧院团、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开展陇剧基础研究、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为陇剧保护、传承、创新、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陇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加大陇剧师资、教材编写、剧目创作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探索建立陇剧人才教育教学模式,完善陇剧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体系。

鼓励国有陇剧院团(演出团体)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合作,通过委托培养、短期培训,设立工作室等形式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实现资源共享、人才共育。

第十七条 鼓励陇剧进校园,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通过成立陇剧社团、兴趣小组,与陇剧院团(演出团体)合作开展演出、讲座、研学等形式,宣传和推广陇剧。

第十八条 鼓励陇剧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收徒传艺,采取传帮带等方式传授陇剧;支持陇剧工作者、民间艺人开展陇剧传承、创作指导、公益辅导培训等活动,培养本土陇剧人才。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陇剧编剧、导演、作曲、表演、舞美、评论等优秀陇剧人才的选拔培养,建立陇剧人才库。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文化等主管部门对有一定社会影响、公众认可,长期服务基层或者引进的优秀陇剧人才,在职称评价中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推动陇剧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利用特色村镇、特色街区、旅游景区等相关场所,体现陇剧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俗活动等展示、展演陇剧。

鼓励和支持推出具有陇剧特色的文化旅游演艺项目,培育陇剧体验基地,合理利用陇剧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陇剧宣传推广,推动陇剧的省际交流、剧种交流、国际交流,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展示优秀创作成果,提升陇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陇剧院团(演出团体)、研究机构、陇剧名家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陇剧艺术交流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以及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为陇剧表演、传承、普及等公益性活动提供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展演、展播,开设专题栏目等多种形式,对陇剧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支持陇剧院团(演出团体)、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在剧目创作、唱腔音乐、表演形式等方面开展创新实践,创作、编排、演出优秀剧目。

鼓励陇剧院团(演出团体)与演出院线合作进行驻场演出和巡演;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陇剧剧目、动漫和影视剧等优秀作品,培育发展线上演播新业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陇剧剧目表演、历史档案、文献资料等文化数字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陇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捐赠实物资料、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陇剧保护传承,形成政府扶持、院团筹措、社会融资、市场运作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第二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陇剧保护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让陇剧在新时代焕发新魅力 《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解读

     视频解读|《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制定出台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我部制定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4年4月30日   
  抄送:文化和旅游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业管理社会组织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细则
    
  为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标准均指文化和旅游领域相关标准。

  

第一章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一条 国家标准立项工作采取随时申报、分批下达计划的方式,根据国家标准管理相关规定、年度立项指南执行。
  行业标准立项工作采取集中申报和评审、分批下达计划的方式,根据行业标准管理相关规定、年度立项指南要求执行。对业务工作急需等确有必要的项目可以视情况增补计划。
  第二条 申报单位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所属专业领域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申报单位将相关材料提交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技教育司”)。
  存在逾期未完成项目的申报单位、技术委员会应当尽快完成已下达计划,减少新项目申报。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后,组织专家对通过初核的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协调性等方面的评审。国家标准项目由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表决,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行业标准项目由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
  第四条 对于通过表决的国家标准项目、通过立项评审的行业标准项目,技术委员会向科技教育司报送公文、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或行业标准立项建议汇总表、国家标准全体委员表决结果或行业标准立项评审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国家标准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科技教育司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开展国家标准形式审查、行业标准综合评审,并征求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以下简称“相关司局”)和单位意见,取得是否同意立项的明确意见。
  第六条 科技教育司按程序将同意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提交国家标准委;将批准立项的行业标准项目予以编号,下达行业标准计划,与起草单位和技术委员会签订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给予起草单位适当经费支持。行业标准经费管理参照《文化和旅游部机关委托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计划下达后,如需进行以下方面的调整,涉及国家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应当经科技教育司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委批准;涉及行业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应当报科技教育司批准:
  (一)项目名称、范围调整。
  (二)项目归口技术委员会调整。
  (三)项目延期。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提前30日申请延期,推荐性标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强制性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四)行业标准项目牵头起草单位调整。
  (五)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第八条 计划下达后,如需进行以下方面的调整,技术委员会应当向科技教育司提交备案说明:
  (一)行业标准项目参与起草单位调整。
  (二)行业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名称变更。
  第九条 对于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国家标准计划由国家标准委终止;行业标准计划由科技教育司终止。
  第十条 标准起草应当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组,开展调研、论证(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具体工作。参与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关领域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应当广泛征求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包括定向征求和公开征求。对业务相关或重大利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技术委员会、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向征求意见。技术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对外通报按《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并充分吸纳,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不采纳的意见给出明确、充分的理由。标准起草工作组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技术委员会。
  意见汇总处理后标准文本技术内容变化较大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对所属专业领域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项目,科技教育司委托其他技术委员会或成立审查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审查。国家标准项目的技术审查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行业标准项目的技术审查按照本文件第十九条执行。
  通过技术审查的,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完成修改,并填写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原则通过技术审查的,起草工作组完成修改后,由技术委员会向审查专家以书面形式确认修改情况。
  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审查意见在6个月内完成修改,由技术委员会重新开展技术审查;或者根据审查意见,结合技术发展实际情况,提交书面申请调整或终止计划,由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对项目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由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对项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技术委员会向科技教育司提交报批材料,包括:技术委员会公文、项目汇总表、标准申报单、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各阶段意见汇总处理表、表决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科技教育司组织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向相关司局和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复核或征求意见情况,将需要调整的项目退回技术委员会和起草工作组限期完成修改,或者按程序对计划进行调整、终止。
  第十七条 科技教育司审核后,按程序将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提交国家标准委;对行业标准进行编号,以文化和旅游部公告形式发布。行业标准编号示例:
  (一)WH/T ×××-××××(文化行业标准)。
  (二)LB/T ×××-××××(旅游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科技教育司委托出版机构完成行业标准出版,并向国家标准委备案。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立项评审会议或技术审查会议应当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评审或审查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专家名单、具体意见、总体结论等。如需投票,应当由参会专家的2/3以上赞成,方为通过,有关情况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参会专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人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参会专家人数的1/2。
  (二)具有广泛代表性,从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中产生。
  (三)在相关领域有多年工作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标准牵头申报单位相关人员、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与同一标准的评审或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复审、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后,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复审建议,一般不超过5年。技术委员会从标准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协调性、标准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估,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的复审结论建议,将复审工作情况报告、复审结论建议汇总表和相关标准的复审工作表等材料报送科技教育司。
  第二十二条 科技教育司对复审结论建议进行复核、征求相关司局意见,按程序将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提交国家标准委,以文化和旅游部公告形式发布行业标准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执行。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在公告废止前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告中明确废止过渡期。
  第二十三条 标准的修改单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国家标准修改单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执行。行业标准修改单管理的程序如下:
  (一)相关单位起草行业标准修改单,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将行业标准修改单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相关材料提交归口的技术委员会审查。
  (二)技术委员会组织召开审查会,对提交材料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及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形成报批材料报送科技教育司,包括:技术委员会公文、行业标准修改单申报单、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意见汇总处理表等。
  (三)科技教育司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征求相关司局和单位意见,按程序编号发布。
  对于时效性要求较强,且技术内容变化不大、对原标准实施不形成实质性影响的行业标准修改单,可以省略征求意见环节,报批材料减少相应的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四条 新标准实施后,被代替的标准同时废止。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以文化和旅游部公告形式废止。

 

第三章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时向科技教育司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团体标准工作联络机制,组织交流培训,开展团体标准工作情况调研分析。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对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业管理社会组织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上述社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加强与文化和旅游部业务相关司局的协调沟通,确保标准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和业务管理需要;标准发布后及时向科技教育司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章 标准国际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国际化工作,按照《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以及我国参加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标准化活动相关规定等执行。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参加文化和旅游领域国际标准化相关会议或活动,应当符合外事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人员组织管理,做好预案,并及时向科技教育司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际标准组织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或国内对口组及下设有关组别、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和行业管理社会组织,在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或文稿提案前,应当征求科技教育司意见。
  第三十二条 在研究、翻译、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有关规定。

 

第五章 标准的宣传、实施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文化和旅游部门户网站公开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技术委员会、社会团体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标准宣传,有针对性地进行标准解读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标准发布后实施前,可以选择执行原标准或者新标准。
  第三十六条 提倡法规引用标准、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当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
  第三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本行业标准化试点工作,推荐申报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提升企事业单位、相关社会组织实施标准的能力,对标准化工作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和交流。

 

第六章 技术委员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管理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分专业领域设置,其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规范使用印章,不得将业务专用章用于标准化工作以外业务。不得开展标准有偿署名、竞价排名。不得以技术委员会名义举办展会、论坛、评比达标、等级评定等活动。
  第四十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科技教育司和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委员会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的,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情况应当及时向科技教育司报告:
  (一)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发生影响秘书处运行的重大调整。
  (二)以技术委员会名义开展或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
  (三)技术委员会标准管理范围内的标准体系调整。
  (四)其他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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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24年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贯彻落实<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2024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满足甘肃省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对标准的实际需要,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4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甘市监发〔2024〕64号)和《甘肃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甘文旅厅字〔2021〕72号)精神,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面向全省公开征集2024年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条件

聚焦服务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满足甘肃省文化和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需求,突出地区和行业特色,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注重申报项目的前期预研以及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技术研究、试验验证和效益评估等工作。

二、征集重点 

(一)完善甘肃省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引领文化和旅游领域产业发展的标准。

(二)促进旅游消费扩容升级、增强消费信心的标准。

(三)推动文化和旅游与新技术融合、服务文化和旅游行业产业升级的标准。

(四)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公共文化设施服务、公共阅读、文物保护、古籍保护与推广、文化鉴赏、文博服务、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的标准。

三、申报方式及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并提供标准草案(草案格式要符合GB/T1.1-2020的规定,要素齐全、内容明确、撰写规范)及与申报项目有关的专利、科研项目支撑等材料。

(二)申报材料请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扫描成PDF版,于2024年4月20日前发送至甘肃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邮箱:gswlbwh@163.com。

(三)甘肃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遴选,并报送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择优委托开展标准制修订项目。

四、联系方式

(一)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信息处           

联系人:孔贵平 0931-8411250

(二)甘肃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李彩虹 13929456492

    李春春 18909421717、0931-5161523

附件: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点击下载)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4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2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9月27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丰富优质旅游供给,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发挥旅游业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大优质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

(一)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引导戏剧节、音乐节、艺术节、动漫节、演唱会、艺术展览、文旅展会等业态健康发展,丰富“音乐+旅游”、“演出+旅游”、“展览+旅游”、“赛事+旅游”等业态。开展中国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和“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文化主题旅游推广活动。有序发展红色旅游,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典型示范。

(二)实施美好生活度假休闲工程。开展文旅产业赋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推动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加强绿道、骑行道、郊野公园、停车设施等微循环休闲设施建设,合理布局自驾车旅居车停车场等服务设施。

(三)实施体育旅游精品示范工程。推动体育赛事和旅游活动一体谋划、一体开展,结合重大、特色赛事,培育“跟着赛事去旅行”品牌项目,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体育旅游精品线路、赛事和基地。发展冰雪经济,推动冰雪运动、冰雪装备、冰雪旅游全产业链发展,指导加强滑雪旅游度假地建设。

(四)开展乡村旅游提质增效行动。开展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推动提升乡村旅游运营水平。建设一批富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推动实施旅游民宿国家标准,打造“乡村四时好风光”线路产品,开展“游购乡村”系列活动。因地制宜打造美丽田园、景观农业、农耕体验、休闲渔业、户外运动等新业态。

(五)发展生态旅游产品。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生态资源,积极开发森林康养、生态观光、自然教育等生态旅游产品。推出一批特色生态旅游线路。推进森林步道、休闲健康步道建设。

(六)拓展海洋旅游产品。深入挖掘海洋海岛旅游资源,提升海岸海岛风貌。完善邮轮、游艇旅游政策,加强邮轮、游艇码头,滨海度假营地,运动船艇码头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优化邮轮航线和邮轮旅游产品设计,推进国际邮轮运输全面复航。

(七)优化旅游基础设施投入。支持各地根据旅游业发展需求,合理规划、有序建设旅游咨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厕所、旅游风景道、旅游交通标识标牌、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等旅游公共设施。加快推进中西部支线机场建设,推动打造一批旅游公路、国内水路客运旅游精品航线,完善旅游航线网络、旅游列车线路、自驾车旅游服务体系。

(八)盘活闲置旅游项目。优化完善盘活方式,根据项目情况分类采取盘活措施,用好各类财政、金融、投资政策,支持旅游企业盘活存量旅游项目与存量旅游资产。

二、激发旅游消费需求

(九)改善旅游消费环境。支持文化体育场所增强旅游休闲功能,合理设置旅游咨询区、餐饮区、文创产品销售区等旅游接待设施。推动利用数字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旅游消费场所,打造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利用城市公园、草坪广场等开放空间打造创意市集、露营休闲区。创新开展“旅游中国·美好生活”国内旅游宣传推广。

(十)完善消费惠民政策。开展全国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鼓励各地围绕节假日、暑期等时间节点,联动文化和旅游企业、金融机构、电商平台、新媒体平台等举办形式多样的消费促进活动。

(十一)调整优化景区管理。完善预约措施,简化预约程序,尽可能减少采集游客个人信息,科学设置线上、线下购票预约渠道,最大限度满足游客参观游览需求。景区应保留人工窗口,在游客量未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之前,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人群提供购票预约服务。在旅游旺季,通过延长景区开放时间、增加弹性供给等措施,提升景区接待能力。

(十二)完善旅游交通服务。提高旅游目的地通达性,构建“快进”交通网络,结合节假日等因素优化配置重点旅游城市班车班列,推动将旅游城市纳入“干支通、全网联”航空运输服务网络,加快干线公路与景区公路连接线以及相邻区域景区间公路建设。优化旅游客运服务,积极拓展定制客运服务,普及推广电子客票服务,大力发展联程运输。

(十三)有序发展夜间经济。引导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规范创新发展。完善夜间照明、停车场、公共交通、餐饮购物等配套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场所、文博单位等延长开放时间。

(十四)促进区域合作联动。紧密围绕区域重大战略以及重点城市群、文化旅游带建设等,实施区域一体化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措施和便利服务,举办区域性消费促进活动。推进东中西部跨区域旅游协作,探索互为旅游客源地和目的地的合作路径。

三、加强入境旅游工作

(十五)实施入境旅游促进计划。优化入境旅游产品和线路,推出更多广受入境游客欢迎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加强海外市场宣传推广和精准营销,持续开展“你好!中国”国家旅游形象系列推广活动。开展入境游旅行商伙伴行动,为国外从事来华旅游业务人员提供课程培训和旅游信息服务。

(十六)优化签证和通关政策。进一步提高签证办理效率,提升签证审发信息化水平。有序恢复各类免签政策,积极研究增加免签国家数量。充分发挥口岸签证、过境免签及区域性入境免签等政策对旅游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大政策推介力度。为邮轮旅游、自驾车旅游及其他涉及入出境的旅游活动提供通关保障。

(十七)恢复和增加国际航班。增加与入境旅游主要客源国、周边国家的航线,加密航班频次,提高航空出行便利性。

(十八)完善入境旅游服务。提升外籍游客和港澳台居民持有效证件预订景区门票、购买车(船)票、在旅馆办理住宿登记的便利化水平。加强导游以及景区、酒店等服务人员外语培训,完善景区、机场、车站、酒店、购物商店等场所的多语种标识及导览设施。提高入境游客使用境外银行卡及各类电子支付方式便捷程度以及外币兑换便利性。

(十九)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提升离境退税服务质效,推动扩大境外游客离境退税政策覆盖地域范围,鼓励引导更多商户成为退税商店,进一步丰富退税商店商品种类。

(二十)发挥旅游贸易载体作用。支持国内文化和旅游企业、机构参加各类国际文化和旅游展会。鼓励举办市场化旅游展会,吸引外国文化和旅游企业来华参展、参会。高质量建设一批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为外国文化和旅游企业来华投资合作提供服务保障。

四、提升行业综合能力

(二十一)支持旅游企业发展。适当放宽旅行社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期限,旅行社可申请全额暂退或暂缓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坚持同等质量标准,依法支持旅游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住宿、会议、餐饮等项目。

(二十二)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优化导游职业资格准入管理,严格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净化导游执业环境,依法保障导游劳动报酬。加强导游人才供给和业务培训,举办全国导游大赛。

(二十三)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完善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开展监测评估和品牌建设,健全有关标准。建立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法认定失信主体并实施信用惩戒。建设文化和旅游领域诚信体系,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推进信用品牌建设,优化信用消费环境。

(二十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市场执法,深入开展旅游市场整治。建立健全跨部门旅游市场举报投诉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和线索移交,开展联合执法,坚决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五)健全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开展工作调度和研究会商,加强跨部门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管,推动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

(二十六)强化政策保障。用好各有关渠道财政资金,加强政策协调配合。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既有专项资金渠道,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旅游发展基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等渠道,支持地方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旅游宣传推广以及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建设。将旅游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二十七)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和旅游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优化信贷管理,丰富信贷产品,支持旅游设施建设运营。探索在部分地区开展旅游项目收益权、旅游项目(景区)特许经营权入市交易、备案登记试点工作。鼓励在依法界定各类景区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依托景区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二十八)加强用地、人才保障。进一步优化旅游产业用地政策,依法依规保障旅游项目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地方结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盘活存量土地支持旅游设施建设。研究做好旅游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工作,加强职称评定、职业技能评价、人才返岗等支持,落实好各项就业、社会保障政策。

(二十九)做好旅游安全监管。联合开展行业安全检查,督促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抓好重点场所单位、重要时间时段的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灾害防范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完善旅游统计制度。优化旅游统计调查方法,拓展数据来源,加强工作力量。推动文化和旅游、统计、出入境等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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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