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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公开指南(2025年)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做好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相关履职依据、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3.文化和旅游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项目建设信息、公共文化服务信息等;

4.文化和旅游经济统计分析;

5.预算决算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6.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方式 

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信息主要通过局网站公开,同时在新媒体平台“临夏文旅”微信公众平台、抖音号等进行公开。 (具体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三)公开时限 

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予以受理;将对收到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办公地址:新华街综合办公楼5楼503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的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6191 

传真号码:0930-6226191 

通信地址:新华街综合办公楼5楼503室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地址:3527532235@qq.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应填写《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临夏州政务服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或临夏州文旅局办公室)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网址:wglj.linxia.gov.cn)上下载。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申请公开,填写完成《申请表》后,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提交: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现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州文旅局工作人员代填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进行在线申请,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3527532235@qq.com)。 

3.答复时间。申请答复时间为自受理机构确认收到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4.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5.费用。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相关下载: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临夏州文旅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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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甘肃省艺术基金202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目的是什么?

做好旅游投诉处理工作,对于化解旅游纠纷、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旅游投诉形式、受理渠道等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对《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指导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效应对旅游市场发展新形势,依法高效处置旅游投诉,为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旅游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旅游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解决:一是双方协商;二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是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法》主要规范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投诉的受理、处理、监督等工作。

三、《办法》如何体现充分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办法》进一步完善旅游投诉管辖规定,在原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基础上新增指定管辖内容,并明确对同一旅游纠纷都有管辖权时的处理方式,推动提高旅游投诉处理效率。《办法》进一步压缩旅游投诉受理时限、简化办理程序,为旅游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四、《办法》对旅游投诉处理与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衔接做了哪些修订?

《办法》区分“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构成犯罪”三种不同情形,进一步细化旅游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办法》区分旅游投诉调解与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对原办法“立案”“案件”等相关表述进行统一修改,避免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处罚,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五、《办法》对旅游投诉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如何规定?

《办法》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并加强数据分析利用;新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责任、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等规定,推动进一步提高旅游投诉处理工作质量,更好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一图读懂丨2026年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局长会议精神
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政策解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企业合法权益,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意见,形成了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现将相关修订事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旅游发展步入快车道,日益成为新兴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具有显著时代特征的民生产业、幸福产业。2013年至2014年,原国家旅游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现行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有效规范团队旅游合同签订,提升团队旅游服务质量,推动了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随着旅游市场快速发展,原有合同示范文本难以适应市场需求,亟需修订完善。一是旅游者出行需求和消费习惯发生变化,更加注重旅游安全保障和服务质量,对旅游合同的规范性、明确性也提出新要求。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历两次适应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内容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收完善,合同示范文本需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同步进行修订。三是包括研学旅游活动在内的旅游业态不断丰富,有必要针对旅行社组织的研学旅游活动制定专门的研学旅游合同。

二、修订依据

此次修订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结合出入境旅游和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要求,做好与《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导游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有效衔接。

三、主要内容

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研学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六个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工作重点围绕明确权利义务、保障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减少纠纷争议开展,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强化旅行社安全保障。进一步细化旅行社安全告知义务,强调旅行社在订立合同时、出团前应当告知旅游者相关安全注意事项。要求旅行社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遇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旅行社应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二)明确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规则。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即对旅游行程中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及停留时长等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除旅游者提出要求且不影响旅游行程,旅行社、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再安排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擅自增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按照相应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旅游者权益保障。一是增加旅游者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第三人履行的规定,在旅游合同中明确,在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接待不符合约定,旅游者除向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主张赔偿外,还可以选择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或者组团社主张权利,拓宽旅游者主张权利的途径和范围。二是在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双方可灵活协商必要的费用扣除比例,但旅游者承担的必要费用扣除比例不超过示范文本规定范围,在为合同双方提供便利的同时,有效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要求旅行社除为合同履行的需要外,不得擅自以收集、使用、传输、买卖等方式处理旅游者的个人信息,明确旅行社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五)规范旅行社经营的研学旅游活动。结合研学旅游市场需求和研学旅游活动的特点,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旅行社研学旅游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办科教发〔2024〕138号)要求,新增《研学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与整体合同文本基本条款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明确了研学旅游行程安排、研学课程内容和时长、研学服务费用等,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旅行社组织的研学旅游活动。

(六)完善章节结构并规范表述。对合同内容涉及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名称进行相应调整;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常识性概念等予以删减;将行程单等细节性信息汇总在附件部分,精简合同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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