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 报送单位: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 发布时间:2022-01-24 16: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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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文旅厅办字〔2021〕119号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2月6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简称“省文旅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结合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文旅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文旅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文旅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考核。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具体由厅办公室牵头,省旅游信息数据中心配合,负责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本处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应确定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所在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落实。

第七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办组织实施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事务,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归口管理。负责拟定、修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分解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业务培训;统计工作相关数据,通报工作落实情况;负责转办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依申请公开、留言答复和厅机关依申请公开、厅长信箱留言答复等;汇总工作完成情况,撰写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本处室、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权力运行全过程的“五公开”;及时、主动公开本处室、本单位政务信息,做好相应的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开展政民互动;限时承办好依申请公开、网民留言答复等事项;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为年度工作考核提供资料、依据。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九条 厅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处室负责公开。省文旅厅与其他厅(局)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只负责公开由省文旅厅牵头制作的政府信息,具体工作由工作牵头处室负责。

第十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应当及时编制、公布、更新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有效性等内容。

第十一条 厅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厅本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文件;

2.厅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厅领导工作分工、基本简历、重要活动等,厅直属单位相关信息;

3.权责清单、废止文件清理、草案意见征集、意见征集反馈;

4.行业发展专项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情况;

5.全省文化旅游统计信息;

6.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7.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厅本级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人事信息;

10.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11.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十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应当及时将本处室制作形成的主动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通过厅本级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应当依托厅本级政府网站主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健全完善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平台,集中发布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除省文旅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或其他业务处室申请获取省文旅厅制作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由省文旅厅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只公开由省文旅厅牵头制作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厅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向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或有关处室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处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通讯地址、邮箱地址等)。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若有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协商相关处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受理文书;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不再处理。

第十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省文旅厅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厅本级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厅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收到时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厅政府信息公开办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省文旅厅牵头联合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意见工作应当由牵头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办理。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二条 厅机关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厅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厅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厅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但可以告知反映相关问题的渠道。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予以部分公开。

第二十六条 厅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有关处室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相关处室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厅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文旅厅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经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省文旅厅职能范围的,相关处室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九条 省文旅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第三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有关处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相关处室应当报请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相关领导批准后,将其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省文旅厅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经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相关处室应当予以主动公开。

第三十三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转办、归档等工作,制作相应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答复工作,相关文书材料应当及时移交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归档备案。


第四章 不予公开

第三十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各处室、单位及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正在研究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关信息不予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厅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厅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在制作政府信息的同时,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属性(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和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考评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在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完成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不断提升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文旅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点此下载)

   2.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点此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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