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应落实针对老年人等游客的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旅游报 报送单位:节会宣传科 发布时间:2025-05-27 15:3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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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近日,游客王先生一家五口(含两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京内旅游,每人旅游费用580元,共计2900元。在游览景点时,王先生注意到售票处公示老年人免费入场,经查询官方购票平台同样载明“60周岁及以上外省市游客凭本人身份证免费刷卡入园”。但是该旅行社收取两位老年人的费用与另外三人完全一样,且未提供任何额外服务。王先生要求旅行社退还未支付的门票费用,两人共计68元,但旅行社称旅游费用是打包统一定价,不同意退款。王先生遂向北京市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经调解,旅行社同意退还68元门票费用,双方达成和解。

(二)案例解析

现行法律法规中,暂无相关规定要求旅行社必须向游客说明团体旅游中各个服务项目对应的费用明细。实践中,旅行社在制定价格时通常也不会考虑单个景点,而是采取将全部采购项目费用平均核算的形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老年人等旅游者依法享有的优惠权利可以被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一条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如果景点本身对老年人免费,但旅行社坚持以包价游合同的名义收取门票费用,老年游客有权要求退还实际未支出的门票费用。

(三)建议提示

游客对出游方式有自由选择权,无论是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出游,还是自行前往景点游览,都不应影响和阻碍老年人等群体依法享有门票免费或优惠待遇。旅行社在组织行程、设定价格时应充分考虑目的地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群体的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及适用条件,可制定相应方案对有权享受优惠的人群采取减少总价款或提供额外服务等措施,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