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行前临时解除合同 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中国旅游报 报送单位:节会宣传科 发布时间:2025-05-23 15:3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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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近日,市民余先生向银川市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称其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赴外省市旅游团,原定1月出发,团费共计10810元。但是,因家中老人身体不适需要照顾,未能如期参加该旅游项目,旅行社扣除交通、住宿等费用后只退还了6445元。银川市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后,与余先生进行核实,确定其是在出发前临时通知旅行社不能参团而解除合同;同时也向旅行社调取了旅游合同及交通、住宿预订凭证等相关证据。经调解,依据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余先生确认了旅行社提供的扣费依据,接受了6445元的退款。

(二)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因此,旅游者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出行,如果没有提前与旅行社协商取得一致,属于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建议提示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前,应充分考虑和安排其他可能影响旅游行程的事项,如确实因突发情况不能出行,要及时和旅行社联系沟通,商讨合同解除相关事宜,避免损失扩大。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要向旅游者告知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并保留好预订、退款等票据凭证,一旦发生类似纠纷,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向旅游者做好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