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新修订出台的《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我局制定了《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2月20日
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更大力度、更高质量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有效规范审查工作,防止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制定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依照《反垄断法》、《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临州府发〔2017〕79号)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州局出台或者负责起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州局代拟的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等文件稿;
(二)以州局名义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以州局名义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四)州局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合作协议、备忘录等;
(五)“一事一议”形式的规定、决定、公告、通知、批复等具体政策措施;
(六)以州局名义制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类公告及文件等;
(七)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第三条局属各单位自行出台或者负责起草的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参照本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四条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州局内部执行管理规范等文稿,不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遵循“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应夯实审查责任,履行审查职责,严格对照《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进行自我审查。未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请领导审签或提交集体审议。
(一)独立起草政策措施的,由该起草科室、局属单位负责审查。
(二)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间联合起草政策措施的,由牵头科室、局属单位负责审查,其他科室、局属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三)由州局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涉及州局的政策,由承办科室、局属单位负责审查,同时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并提醒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鼓励各科室、局属单位内部相对集中审查职能,保障审查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第六条公平竞争审查过程应当遵循《实施细则》明确的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审查标准严格遵循《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并形成书面的审查结论。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相关部门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
第八条 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均要体现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一)在通过0A办公自动化系统办理发文流程中,须在发文稿纸页面选择公平竞争审查“是、否”选项。选择“是”的,进入审查环节,须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选择“否”的,不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
(二)在使用纸质发文稿纸办理发文过程中,须在发文稿纸页面选择“公平竞争审查”是、否选项。选择“是”的,须将填写的公平竞争审查表等审查资料附正文之后一并呈送。选择“否”的,不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
(三)未通过0A系统流转的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
施,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填写纸质公平竞争审查表
第九条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作为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呈报领导签发或提交会议审议。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对适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在政策措施出台后7个工作日内,起草科室、局属单位要将政策措施发布稿、公平竞争审查表等资料复印件送州文旅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条审查过程中内部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确有必要时,可按照《实施细则》及总局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局政策法规科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
(二)被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查标准的。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要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况,最终做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局政策法规科应全力支持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局属单位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公平竞争政策培训。各科室、局属单位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局政策法规科意见,局政策法规科依据《反垄断法》、《实施意见》以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研究回复;特别重大的政策措施(代拟的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等文件稿),也可以提请局政策法规科协助审查。
对征求局政策法规科意见和提请局政策法规科协助审查的,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应当在政策措施呈报州局领导前至少七个工作日,向局政策法规科提交书面征求意见或协助审查函、政策措施草拟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局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所需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可以延长至七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对征求局政策法规科意见和提请协助审查的,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应当考虑局政策法规科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意见、建议有异意的,应当在报请领导签批或提交会议审议时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局办公室和局属单位有关部门在核稿时对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是否上传保存审查表或随文附审查表等审查材料进行程序把关。未说明情况不上传保存审查表或不随文附审查表的,不予提交审议或者提请领导签批。局政策法规科定期对州局开展审查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第十四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州局公平竞争查工作。各科室、各局属单位每半年将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汇总报送局政策法规科。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州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州局领导、部门联席会议和州市场监管局。
第十五条各科室、局属单位在政策措施起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认真落实审查制度,履行审查职责,杜绝不审查、漏审查、审查质量不高等问题。对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按规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对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存量政策,按照“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依职责由各科(室、中心)、直属单位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或每三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第十七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如遇国家相关规定修订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docx